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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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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条款:衍生品投资主要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到期以本金互换或净额交割。

  四、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国际业务发展和外汇收支预测,2020年外汇风险敞口预计将稳步扩张,需考虑汇率风险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由于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短期内大的经济体利率持平或走低趋势较明显,但中长期外币借款仍面临较大的利率波动风险。为防范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需进行保值型衍生品投资,降低不确定性风险。

  五、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情况

  1、公司已制定《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和《衍生品投资管理规范》,对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

  2、公司成立了衍生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工作小组。衍生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衍生品投资议案、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投票决策,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市场变化和衍生品实际操作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及决策。投资工作小组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具体授权范围内进行衍生品投资操作。

  3、公司衍生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工作小组成员已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特点和潜在风险,并在业务操作中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保值型衍生品投资合约汇率或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或利率的差异将产生投资损益;在保值型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投资损益。

  2、 流动性风险

  保值型衍生品以公司外汇收支预算和实际外币借款为依据,与实际业务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进行清算,或者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规避流动性风险。

  3、 履约风险

  公司衍生品投资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4、 其它风险

  在开展业务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衍生品投资操作或未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七、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策略

  1、公司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以减少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衍生品投资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授权额度上限;公司不得进行带有杠杆的衍生品投资。

  2、公司投资工作小组在衍生品投资前需进行衍生品投资风险分析,并拟定投资方案(包括投资品种、期限、金额等),提交公司衍生品投资决策委员会予以风险审核,最终经财务总监审批。

  3、投资工作小组对已经审批的衍生品投资方案可以分不同的交易单执行操作,交易单由投资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后可进行交易。

  4、公司与交易银行签订条款清晰的合约,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5、公司衍生品投资决策委员会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必要时可执行应急措施。

  6、公司内控及审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流程复核和绩效评估。

  八、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针对具有较强流通性的货币,市场透明度大,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银行、路透系统等定价服务机构提供或获得的价格厘定。

  九、衍生品投资会计核算政策及后续披露

  1、公司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2、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议了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事项,就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国际业务的持续发展,为防范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需进行保值型衍生品投资。公司已为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风险可控,所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中兴通讯本次申请2020年度衍生品投资额度拟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业务是以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为目的的保值型衍生品投资业务。公司已为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中兴通讯申请2020年度衍生品投资额度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2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为海外全资附属

  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兴通讯”)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的7家全资附属公司(以下称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美元的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额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为了持续促进本公司海外业务的开展,本公司2020年度拟为7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美元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额度,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4.84%1。

  1 根据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外币记账汇率,1美元兑6.983元人民币折算。

  1、被担保对象:7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海外全资附属公司,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请见附录,该7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融资性担保。

  3、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如在有效期届满时存在未使用的额度,本公司将予以核销。在有效期内,如本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向该等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履约担保,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后,在额度范围内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额度提供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251,016.44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约223,806.99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8.7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约2,101.93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0.07%。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董事会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本公司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效率,为本公司海外市场竞争提供支持,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告所述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中兴通讯本次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效率,为公司海外市场竞争提供支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中兴通讯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录:

  1、被担保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基本情况:

  ■

  2、被担保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基本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2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1。

  1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的规定: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二、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概述

  1、注册人/发行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方式:本次中期票据由主承销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主承销商同时承诺余额包销。

  3、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本次拟注册并发行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

  4、发行时间: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5、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具体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8、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到期债务和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用途。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

  (2)在不超过前述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等与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与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有关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

  (3)办理中期票据的注册登记、发行存续、挂牌流通、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4)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工作;

  (5)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审议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中期票据的发行进展情况。

  本次中期票据发行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2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作为公司2005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2011年度至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安永华明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均以其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齐全的从业资质、丰富的执业经验、严格的内部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鉴于双方合作良好,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决定其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安永华明

  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设有19家分所。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业务资格:安永华明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已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注册登记,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安永华明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所。

  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金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险已涵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2、安永华明深圳分所

  本公司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深圳分所”)承办。安永华明深圳分所于2006年3月成立。安永华明深圳分所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20楼2006单元。安永华明深圳分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亦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安永华明为总分所一体化管理,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由总所统一安排计提和购买,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拥有从业人员7,974人,其中合伙人16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1,467人。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拥有充足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三)业务信息

  安永华明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389,256.3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367,638.8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134,609.88万元。2018年度审计客户逾10,420家,其中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74家,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安永华明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安永华明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李剑光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钟晔女士、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剑光先生和马婧女士均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从业经历及执业资质情况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剑光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拥有逾19年审计服务业务经验,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方面具有逾14年的丰富经验,所涉及的行业包括:科技、互联网、医疗、房地产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钟晔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拥有逾19年审计服务业务经验,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方面具有逾10年的丰富经验,所涉及的行业包括:科技、建造业、矿产资源、制造业、房地产等。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马婧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6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拥有逾13年审计服务业务经验,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业务具有逾10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通讯、科技、互联网等。

  (五)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曾受到2次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分别为:2020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安永华明及相关责任人出具的(2020)21号警示函,以及2020年2月24日由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安永华明出具的(2020)36号警示函,相关事宜对其服务公司不构成任何影响。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剑光和马婧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能够严格按照审计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风险意识强,能够按照审计时间安排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和谨慎性,较好地完成了2019年度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

  根据安永华明历年的审计工作情况、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及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计通过《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0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计通过《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意见;

  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5、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2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

  股份授权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股份授权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议案,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决策并实施公司回购A股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授权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回购股份是为保持公司经营、发展,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

  回购股份将用于下列任一情形:(i)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ii)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和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股份的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资本市场、公司股价波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公司已发行A股股本1%的授权额度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五、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

  为把握市场时机,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事项,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回购的最终方案和条款,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的事宜;

  2、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要求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回购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根据情况酌情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或是否继续开展或终止回购方案等事宜;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6、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一切事宜。

  本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以下较早发生者:(i)公司下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除非该会议通过决议予以延续);或(ii)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决议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

  六、其他

  基于本次授权回购的股份如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则公司届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发行可转债所需之审议程序。基于本次授权回购的股份如存在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转让(包括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对象,或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的情况,则公司届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注销该等股份。

  七、风险提示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仅是授予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目前公司尚未制定具体的回购股份方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会根据资本市场、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回购。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02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兹通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了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时。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

  电话:+86(755)26770282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六)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A股股东(即内资股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票: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自出席投票、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委托他人(该人士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投票;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3。

  同一表决权就同一议案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无法判断投票时间,则按下列规则处理:

  (1)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内容不一致,以现场投票的表决内容为准;

  (2)如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以股东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内容为准。

  (七)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

  (八)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1)截至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3点整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兴通讯”(000063)所有股东(即“A股股东”);

  (2)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H股股东(根据香港有关要求发送通知、公告,不适用本通知)。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及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审议以下事项:

  1、二○一九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一九年年度财务报告);

  2、二○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二○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二○一九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二○一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二○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动议:

  批准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一九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A股及H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至实施前,如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所确定的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包括A股及H股)为基数,依法重新调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依法办理二○一九年度的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

  7、关于申请二○二○年度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进行折合38亿美元额度的保值型衍生品投资(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等值38亿美元,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有效。额度具体如下:

  (1)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折合35亿美元,外汇衍生品投资的保值标的包括经营性资产或负债敞口、交叉货币敞口等。

  (2)利率掉期额度折合3亿美元,利率掉期的保值标的为浮动利率外币借款等。

  8、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为7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为7家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美元的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等方式)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本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司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同意在上述额度内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9、关于与关联方航天欧华签订《2020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1)同意本公司与关联方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欧华”)依法签订《2020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预计该框架协议下2020年本集团向航天欧华销售产品的最高累计交易金额(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8亿元;并认为《2020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的条款系经双方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交易条款及2020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依法签订《2020年中兴通讯渠道合作框架协议-总经销商》等文件。

  10、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同意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办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①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②在不超过前述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的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发行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金额、期数等与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的一切事项),审核、修订、签署、递交、执行及决定发布与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有关的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等;③办理中期票据的注册登记、发行存续、挂牌流通、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④若相关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工作;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⑥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⑦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11、二〇二〇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11.1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批准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贸易融资等),该综合授信额度尚须前述授信金融机构的批准,公司在办理该综合授信额度下的具体业务时需要根据公司现有内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批准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前述20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限的范围内依据公司需要或与授信金融机构的协商结果调整授信额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授信期限,同时授权董事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与授信金融机构协商并签署与前述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此决议自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公司与该授信金融机构的下一笔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得到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复,或(2)2021年6月30日二者较早之日止有效。除非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要求或者有业务需求,董事会将不再出具针对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不超过该额度金额的单笔业务申请的董事会决议。在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且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1.2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40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批准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40亿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贸易融资等),该综合授信额度尚须前述授信金融机构的批准,公司在办理该综合授信额度下的具体业务时需要根据公司现有内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批准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前述40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限的范围内依据公司需要或与授信金融机构的协商结果调整授信额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授信期限,同时授权董事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与授信金融机构协商并签署与前述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此决议自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公司与该授信金融机构的下一笔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得到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复,或(2)2021年6月30日二者较早之日止有效。除非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要求或者有业务需求,董事会将不再出具针对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不超过该额度金额的单笔业务申请的董事会决议。在该授信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且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或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2、关于聘任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12.1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二○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二○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12.2公司拟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二○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二○二○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12.3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二○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二○年度的内控审计费用。

  13、关于公司申请二○二〇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动议:

  (1)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提请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及一般权力,单独或同时分配发行及处理本公司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的额外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内资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以及就上述事项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

  I. 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而该要约、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II. 董事会批准分配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分配及发行(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它方式)的内资股及H股的股本面值总额(以下简称“发行额”)各自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及H股的股本总面值的20%,但董事会批准的供股(定义见下文)不包括在前述发行额之中;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2)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两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在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时;或

  II.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以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会之权力之日;及

  「供股」指根据向本公司所有股东(任何居住于法律上不容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该等要约的股东除外)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有资格获该要约的本公司之其它股本证券持有人发出的要约,按其现时所持有的股份或其它股本证券的比例(唯无须顾及碎股权利)分配及发行本公司的股份或其它将会或可能需要进行股份分配及发行的证券;

  (3)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所述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内资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的前提下,提请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与该发行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及地点,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股份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包括价格范围),向有关机构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大陆、香港及其它有关机关作出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发行股份而实际增加的股本向中国有关机构登记增加的注册资本);及

  (4)提请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反映本公司在进行本决议案第(1)段中预期的分配发行本公司股份后,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股份授权方案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仅是授予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目前公司尚未制定具体的回购股份方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会根据资本市场、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回购。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股份授权方案的公告》。

  1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2)同意依法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3)同意依法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4)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改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议案11、12为逐项表决的议案。

  议案10、13、14及15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9已经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其他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述职。

  三、提案编码

  ■

  四、现场会议的出席登记方法

  (一)出席登记方式

  1、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法人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东)需持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照)、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有权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将拟出席本次会议的确认回条以来人、邮递或传真方式于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就A股股东而言:

  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传真号码:+86(755)26770286)

  (二)出席登记时间

  本次会议的登记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至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法定假期除外)。

  (三)登记地点

  本次会议的登记地点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5楼(邮编:518057)。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凡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之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本次会议及投票。股东在填妥并交回“表决代理委托书”后,仍可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撤回。委托两名以上(包括两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累计行使表决权的该股东的股份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本次会议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每一股份不得由不同的代理人重复行使表决权。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授权股东签署或由其被委托人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授权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则该“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手续。A股股东最迟须于本次会议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

  3、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该等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授权股东签署的书面“表决代理委托书”和授权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预计本次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一日,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朱博睿

  (三)会议联系电话:+86(755)26770282

  (四)会议联系传真:+86(755)26770286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

  附件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确认回条

  附件 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附件1:

  ZTE CORPORATION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1

  ■

  本人/我们3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4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

  日期﹕二○二○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6﹕

  附注﹕

  1. 注意﹕请   阁下委任代表前,首先审阅与本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公告的二○一九年年度报告。

  2. 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阁下名义登记之A股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与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之公司A股股份有关。

  3.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 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委任之代理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公司股东。委任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 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7.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自或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8. A股股东最迟须于年度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

  9. 填妥及交回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不影响阁下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阁下欲如此行事)的权利。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附件2:

  ZTE CORPORATION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确 认 回 条

  致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公 司」)

  本 人 / 我 们 1

  地 址 为

  为 贵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A 股 之 登 记 持 有 人 2 , 兹 通 知 贵 公 司 ,本 人 / 我 们 出 席 ( 亲 身 或 委 任 代 表 ) 贵 公 司 于 二 ○二 ○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时 正 在 贵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四 楼 大 会 议 室 举 行 之 二 ○ 一 九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日 期 ﹕二 ○二 ○ 年 _____  月 _____日

  股 东 签 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注 ﹕

  1. 请 按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所 示 用 正 楷 填 上    阁 下 之 全 名(中 文 或 英 文 名)及 地 址(须 与 股 东 名 册 上 所 载 的 相 同)。

  2. 请 填 上 以    阁 下 名 义 登 记 之 股 份 数 目 。

  3. 请 填 妥 及 签 署 本 确 认 回 条 , 并 于 二 ○二 ○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星  期 五) 或 之 前 采 用 来 人 、 以 邮 递 或 传 真 ( 按 下 文 所 述 地 址 或 传 真 号 码 ) 方 式 将 确 认 回 条 交 回 公 司 。

  就 A 股 股 东 而 言 ﹕

  交 回 注 册 办 事 处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传 真 号 码 ﹕ +86(755)26770286 )

  附件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为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现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3

  2、投票简称:中兴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

  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填报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6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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