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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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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鹏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鹏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 3.5 万元时按照 3.5 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一季度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上述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分别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国内市场 A 股 ETF 收费调整的通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 3.5 万元时按照 3.5 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一季度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上述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分别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许可

  使用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5000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3.5万元时按照3.5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5000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一季度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上述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

  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公司原定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现拟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述事项已向监管机构报备,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8日

  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3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基金募集情况

  ■

  注: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50万份。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和网站(www.ph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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