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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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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1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等待开庭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9年度就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49,611,262.67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曾与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长安”)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7月21日,东营银座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东营长安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营银座。本案立案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5民初50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东营长安与东营银座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解除;

  2、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支付房屋租金8,208,219.18元、物业管理费2,110,684.93元;

  3、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支付违约金30,000,000.00元;

  4、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长安扶梯装修装饰费用419,062.40元;

  5、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赔偿改建费用8,623,551.16元;

  6、驳回东营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868.00元,由东营长安负担97,123.00元,由东营银座负担249,745.00元。

  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2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东营银座与东营长安均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初字507号民事判决书,均依法提出上诉,东营银座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东营银座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东营长安诉请解除租赁合同条件未成就,双方系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2)一审法院对东营银座承担改建费用的依据和改建费用数额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东营银座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数额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认为一审法律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

  东营长安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初字5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为: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改建费用13,239,253.00元。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租赁房屋闲置损失10, 000,000.00元。

  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认定改建项目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具有专属性的情况下,不顾改建项目不但无法继续利用,反而因此导致出租困难和增加费用的实际情况,主观减轻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增加上诉人做为诚实守约人的负担没有事实依据、违反公平原则。此外,在查明约定违约金远小于损失和存在闲置期的情况下,不予支持上诉人的闲置期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市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东营银座已收到本次上诉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9年度就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49,611,262.67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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