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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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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489              证券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20-009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自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89         证券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20-010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2020年3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含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职务及获授期权额度等信息)。

  2、2020年3月16日,公司在内部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3月26日。

  二、公示结果说明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共收到1项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信息反馈。收到信息后,监事会进行了核实,认为:

  因2名人员执行协议工资,未纳入公司统一薪酬体系,建议调减原激励对象共计2名。

  三、核查意见

  1、除本公告“二、公示结果说明”中所列信息外,其余激励对象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骨干人才,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门正副职人员、公司下属企业正副职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等。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除本公告“二、公示结果说明”中所列信息外,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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