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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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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13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下属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98,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确切影响。由于上海观臻已对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此次上海观臻的仲裁请求若得到贸仲委支持并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若不获支持,上海观臻将负担律师费及仲裁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较大影响。

  2020年3月25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或“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送达的《DS20200519号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等文书,贸仲委已受理上海观臻因投资协议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1、申请人: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一:张有明

  被申请人二:王迈

  (以上被申请人一、二合称“被申请人”)

  (二)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

  (四)《仲裁通知》落款日期:2020年3月24日

  (五)本次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8日,中国高科及其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教育”)、全资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作为投资方,与张有明、王迈、郭珊珊、徐燕、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过来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25日更名为“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慕课”)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由投资方以增资和受让股权的方式对高科慕课进行投资。根据《投资协议》,中国高科、上海观臻、高科教育应支付的投资款金额分别为30,100,000元、10,098,000元、3,762,000元,交割完成后,中国高科、上海观臻、高科教育分别持有高科慕课30%、10.2%、3.8%的股权。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如高科慕课2015年至2017年三年合计经审计的总收入或净利润未能达到约定业绩目标的,则中国高科、上海观臻、高科教育有权对高科慕课的估值进行调整,张有明、王迈作为高科慕课的创始股东,应根据调整后高科慕课的估值,按《投资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以现金或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向中国高科、上海观臻、高科教育进行补偿。根据高科慕课2015年至2017年的审计报告,高科慕课2015年至2017年合计总收入和净利润均远远未能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中国高科、上海观臻、高科教育已对高科慕课的估值进行了相应调整,张有明、王迈应承担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2019年4月,中国高科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张有明、王迈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现金补偿款。后仲裁庭做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明确认定高科慕课的业绩补偿条件已经成就,并裁决支持了中国高科有权主张的30,100,000元的业绩补偿款。

  上海观臻认为,由于高科慕课的业绩补偿条件已经成就,上海观臻有权行使合同权利,要求张有明、王迈承担现金补偿义务。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上海观臻支付人民币10,098,000元的补偿款;

  2、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上海观臻支付因逾期支付补偿款而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从2018年4月22日起算,以应支付的补偿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人民币636,035.67元,并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补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上海观臻因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暂计人民币7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确切影响。由于上海观臻已对高科慕课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共计10,098,000元,此次上海观臻的仲裁请求若得到贸仲委支持并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若不获支持,上海观臻将负担律师费及仲裁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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