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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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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上述具体条款的修改和增加,《公司章程》条款的编排顺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

  附件三: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附件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事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9A.38条和现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依照上述条款,我们提请董事会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中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提请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或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决定发行、配发及/或处理的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董事会行使上述授权,在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时,公司无需再召集全体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在发行内资股时,公司无需再召集类别股东会;如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规之规定,即使获得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仍需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则仍需取得全体股东大会的批准。

  上述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主要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在有关期间决定发行、配发及/或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发行的条款及条件:

  1) 拟发行、配发及/或处理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

  2) 股票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时间;

  4)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及/或

  5)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2、董事会根据上述第1项所述授权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或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转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分别不超过本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量各自的20%之新股份。

  3、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4、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本议案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3)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5、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份发行和分配的方式、种类及数量,以及公司在该等股份发行及分配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并适时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股本结构、注册资本。

  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7、为了及时有效地推进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批准及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6项述及的事项获得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同时并在上述有关期间内:

  1) 根据市场时机决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起止时间、上市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等;

  2) 聘请必要的专业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3) 代表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为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之文件;

  4) 根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适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权登记等有关事宜;

  5) 代表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上市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6) 决定和支付发行上市费用或申请费用;

  7) 根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8) 办理其他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8、公司董事会仅在该等发行及其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不时修订的),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权利,董事会亦仅应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

  附件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

  根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规定:

  ■

  本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授权董事会在将回购之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下时制定、审批和执行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一、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授权前提暨回购目的

  回购股份是为保持本集团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或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本集团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仅会于彼等相信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作出购回股份行动。

  回购之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其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

  (ii)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2、回购要求

  在授权期限内,根据中国及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本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酌情及适时回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境外(H股)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0% (为免疑问,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股份的10%及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H股)股份的10%)。回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资金。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赋予其权力购回A股及H股,回购资金包括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的本公司内部资源(包括盈余储备及保留溢利)拨付。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以上述方式购回的H股应予以注销并销毁,且本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去与该等被注销H股之总面值相等之金额。

  本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公司A股股份后,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对属于:

  (i)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ii)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iii)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削减。

  3、回购授权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并由董事会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回购有关的事宜,在不超过本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0%的授权额度内(为免疑问,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股份的10%及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H股)股份的10%),制定及审批回购具体方案,后续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价格、种类、批次、数量及执行时间等。

  此项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淮之日起生效,直至以下较早者发生为止:

  (1) 於决议通过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后,届时该项授权将告失效,除非该会议通过一项特別决议無條件或有條件地予以延续;或

  (2)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別决议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

  二、回购股份的影响

  股份回购授权于所建议的回购期间内,并于法律法规允许下的任何时间全面行使,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行使股份回购授权将令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所须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股份回购授权。董事将于适当时候考虑当时市况后,在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决定购回A股和H股的数目,以及购回A股和H股的价格和其他条款。

  通过股份回购,不会出现关联/关连交易或作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强制要约的责任情况。

  后续具体回购股份的价格、种类、批次、数量及运行时间仍有待确定及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的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在该等法律、规则及规例适用的情况下,执行后续股份回购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六:曾邗先生简历

  曾邗先生,1975年出生,自 2017年3月起出任本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并于2018年1月出任由原财务管理部与资金管理部合并为新的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曾邗先生于1999 年加盟本公司,先后任财务管理部会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于2009-2010 年兼任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号:3899)财务部经理,2015年起陆续出任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集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同时任深圳市中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集集团财务信息化项目部总经理等职。

  曾邗先生于1996年7月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 1999年6月毕业于江苏理工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曾邗先生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1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监事会二○二〇年度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在中集集团研发中心以网络会议(视频及电话)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三人,参加表决监事三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二○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二○一九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经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能满足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同意《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经审核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的预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经审核公司2019年度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公司相关交易是在日常业务中订立,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林锋监事、娄东阳监事逐项分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注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有关事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利用直接融资工具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资格。

  2、审议通过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及拓展公司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监事会同意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和可续期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发行债券品种和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受此限)。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品种、各品种的期限和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4)债券利率

  本次公司债券(不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主承销商通过发行时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且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或项目投资等公司债规定允许的其它支出。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的情况进行确定。

  (6)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相关事宜。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交易场所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注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7)担保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为止。

  (10)偿债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公司将制定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3、同意将上述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39、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13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本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本集团2019年度(以下亦称“报告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6,029,373千元(以下简称“本次计提减值事项”)。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计提情况

  2019年,本集团依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进行了重新计算和账务处理,本年度新增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6,029,373千元,具体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

  本次计提减值事项中,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资产项目的计提依据与原因如下:

  (一) 金融工具减值准备

  1、 计提依据:

  本集团已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计提损失准备。

  2、 计提原因和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金融工具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700,689千元,主要包括:

  (1)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人民币1,490千元;

  (2)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人民币426,864千元;

  (3)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人民币38,731千元;

  (4) 长期应收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坏账准备人民币232,415千元;

  (5)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人民币1,189千元。

  (二)   预付账款坏账准备

  1、 计提依据:

  本集团在预付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对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2、 计提原因和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预付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129千元。

  (三)存货跌价准备

  1、 计提依据:

  本集团定期估计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对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确认存货跌价损失。

  2、 计提原因和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104,320千元,主要为本集团对部分价格下滑、呆滞或废旧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海洋工程项目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

  (四)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1、 计提依据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如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2、 计提原因和情况

  (1)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149,163千元,其中本集团之子公司深圳天亿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持有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人民币110,049千元的减值准备,本集团之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所持有的加华海运有限公司计提人民币39,114千元的减值准备;

  (2)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固定资产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3,534,155千元,主要为本集团对海洋工程专用设备、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3)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1,496,182千元,主要为本集团对海工平台H270、H1305项目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4)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人民币44,735千元,主要为本集团对CIMC TGE GAS INVESTMENT SA、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凯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形成的商誉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本次计提减值事项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事项(不包括本期转回的影响)将减少本集团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利润总额人民币6,029,373千元,已计入本集团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39、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1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提议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为人民币1,141万元。

  鉴于普华永道中天在担任本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考虑到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本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1、机构信息

  1) 企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 历史沿革: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5) 经营范围/业务资质: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

  6) 投资者保护能力:拟续聘的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其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能依法承担因执业过失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7)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8) 就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审计项目预计将主要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人员执行,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34楼,邮编为518001,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

  2、人员信息:

  ■

  3、业务信息:

  ■

  4、执业信息:拟续聘的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公司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的相关从业信息,请见以下内容:

  ■

  5、诚信记录:拟续聘的普华永道中天及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对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在担任本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具备相应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普华永道中天及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提请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决定,在年度审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报酬为人民币1,141万元。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通过对董事会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相关事宜进行事前核查,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及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续聘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2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15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连交易概述

  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集申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产城”),其分别持有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蛇口”)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太子湾商融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商融置业”)、深圳市太子湾商泰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商泰置业”)49%股权。根据商融置业、商泰置业的融资计划,中集产城拟对商融置业、商泰置业的融资业务按照其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中集产城拟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6.86亿元。其中为商融置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43亿元,为商泰置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43亿元(以下简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

  曲靖市中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曲靖中碧瑞”)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地产”)之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中集产城持有曲靖中碧瑞49%股权。根据曲靖中碧瑞的融资计划,中集产城拟根据其持股比例为曲靖中碧瑞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4.9亿元(以下简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二”)。

  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和“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二”统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为本公司间接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招商局集团通过其子公司(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Soares Limited及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4.56%,为本公司的关联/连法人。招商蛇口是招商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商融置业及商泰置业为招商蛇口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招商蛇口、商融置业及商泰置业为本公司的关联/连法人,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对本公司构成关联/连交易。

  碧桂园地产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中集产城的主要股东,持有中集产城25%股权,而曲靖中碧瑞为碧桂园地产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07(4)条,曲靖中碧瑞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二因此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二在深交所规则下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议案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的相关议案,关联/连董事王宏先生、胡贤甫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连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关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连人作为关联股东,将在该次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案回避表决。

  5、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连方基本情况

  1、招商蛇口

  (1)招商蛇口基本信息

  ■

  (2)招商蛇口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千元

  ■

  (3)招商蛇口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招商蛇口是招商局集团(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旗下城市综合开发运营板块的旗舰企业,也是招商局集团内唯一的核心资产整合平台及重要的业务协同平台,聚焦园区开发与运营、社区开发与运营、邮轮产业建设与运营三大业务板块。其前身蛇口工业区最早设立于1979年,是中国第一个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原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6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增加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2015年6月26日,公司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更名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0日,招商蛇口吸收合并招商地产实现无先例重组上市,股票代码001979,打造了国企改革的典范和中国资本市场创新标杆。截至2018年末,招商蛇口总资产规模超人民币4,200亿元,实现营业收入总额人民币882.78亿元,同比增长16.2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52.40亿元,同比增长20.42%。业务覆盖全球近60个城市和地区,开发精品项目超400个,服务百万客户。

  经本公司合理查询,招商蛇口非失信责任主体人。

  2、商融置业

  (1)商融置业基本信息

  ■

  (2)商融置业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千元

  ■

  (3)商融置业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商融置业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原为招商蛇口全资子公司,2018年11月30日,深圳市集星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摘牌增资入股持有其49%股权,并于2019年1月31日完成股权变更。经营范围为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持有土地详蓝编号为DY02-01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项目于2017年下半年开工建设,2018年末开始预售。

  商融置业非失信责任主体人。

  3、商泰置业

  (1)商泰置业基本信息

  ■

  (2)商泰置业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千元

  ■

  (3)商泰置业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商泰置业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原为招商蛇口全资子公司,2018年11月30日,深圳市集盛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摘牌增资入股持有其49%股权,并于2019年2月25日完成股权变更。经营范围为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持有土地详蓝编号为DY02-03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项目于2017年下半年开工建设,2019年上半年开始预售。

  商泰置业非失信被执行人。

  4、碧桂园地产

  (1)碧桂园地产基本信息

  ■

  (2)碧桂园地产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千元

  ■

  (3)碧桂园地产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碧桂园地产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涵盖建筑、装修、物业管理、酒店开发及管理、教育等行业的国内著名综合性企业集团,中国房地产前三强企业,世界福布斯 500 强企业,创建于 1992 年。2007 年,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18 年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福布斯排名跃升至第 143 位。

  经本公司合理查询,碧桂园地产非失信责任主体人。

  5、曲靖中碧瑞

  (1)曲靖中碧瑞基本信息

  ■

  (2)曲靖中碧瑞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千元

  ■

  (3)曲靖中碧瑞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曲靖市中碧瑞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6 日,股东分别为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集产城。其中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 51%,中集产城占股 49%。 开发项目名称:碧桂园/中集建宁府建设项目,项目地块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中心区核心位置。

  经本公司合理查询,曲靖中碧瑞非失信责任主体人。

  三、中集产城的基本情况

  ■

  四、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

  商融置业、商泰置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及保理授信。按照商融置业、商泰置业各方股东的约定,如商融置业、商泰置业融资需股东提供担保,则其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根据商融置业、商泰置业的融资计划,需要中集产城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6.86亿元,其中为商融置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43亿元;为商泰置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43亿元。

  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二:

  曲靖中碧瑞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项目融资(含前端融资、开发贷等)。按照曲靖中碧瑞双方股东约定,如曲靖中碧瑞融资需股东提供担保,则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根据曲靖中碧瑞的融资计划,需要中集产城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4.9亿元。

  五、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为关联/连方商融置业、商泰置业及曲靖中碧瑞提供担保符合其与各方股东之间相关约定,系交易各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和同等条件为商融置业、商泰置业及曲靖中碧瑞提供担保,无任何额外费用,不存在损害任一方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

  六、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商融置业、商泰置业及曲靖中碧瑞均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一般有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和股东投入两种途径。项目公司自行融资首先可减少股东资金投入,能切实缓解股东方资金压力;其次,合理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可提高项目公司经营效益;最后,通过适当融资可以提升项目公司及股东资信状况,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形象及资本运作能力。

  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是合资方按其于商融置业、商泰置业、曲靖中碧瑞的实际股本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董事会意见及审议情况

  鉴于合资方已各自按其于商融置业、商泰置业的实际股本权益比例提供担保,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议案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一的相关议案,关联/连董事王宏先生、胡贤甫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连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事前对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核实,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中集产城向招商蛇口之控股子公司商融置业、商泰置业,以及碧桂园地产之控股子公司曲靖中碧瑞提供担保,合资方按其于商融置业、商泰置业、曲靖中碧瑞的实际股本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是在日常业务中订立,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中集产城向商融置业、商泰置业、曲靖中碧瑞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本集团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 2020年3月26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8,549,348千元(含专项担保额度),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123.68%;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839,360 千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12.33%;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附属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6,317,762千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连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连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外,本集团与招商蛇口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连交易(接受财务资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1,430千元,本集团与碧桂园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连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元。

  十一、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16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及其经销商和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0年度为子公司及其经销商和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2020年度拟进行以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投资的各下属全资、控股、联营及合营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以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2020年度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包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

  本公司专项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0亿元,用于本公司或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为中集集团海外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以及本公司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3、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36亿元的信用担保,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业务并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36亿元以内。

  4、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13亿元的信用担保,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业务并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3亿元以内。

  5、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35亿元的按揭贷款信用担保,且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35亿元以内。

  6、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为其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及为小股东提供专项贷款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买方信贷贷款余额和专项贷款余额及相关信用担保控制在人民币5亿元以内。

  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0.5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买方信贷贷款余额及相关信用担保控制在人民币0.5亿元以内。

  8、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买方信贷贷款余额及相关信用担保控制在人民币1亿元以内。

  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亿元以内。

  1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5亿元以内。

  1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亿元以内。

  12、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关连/联方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太子湾商融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子湾商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太子湾商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43亿元的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3.43亿元内;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太子湾商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43亿元的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3.43亿元内。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CIMC】2020-015)。

  13、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关连方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曲靖市中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为联交所规则下的关连方)的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9亿元的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4.9亿元内。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CIMC】2020-015)。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3月26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下属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1、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

  (1)本公司对投资的下属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2)本公司对投资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支持函或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信用担保。如果确需本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合资经营方须按其出资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连带责任。对于联营、合营公司,本公司对其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其通过大股东担保获得银行授信,并要求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本公司可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本公司投资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的资金需求计划、授信规模及授信条件均须遵循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或报备;

  (4)本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及相关项目提供担保,优先通过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办理。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投资的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Pte. Ltd.、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投资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支持函或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信用担保。如果确需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合资经营方须按其出资比例向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连带责任。对于联营、合营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其通过大股东担保获得银行授信,并要求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可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公司: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2020年度银行授信及项目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投资的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遵循集团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2020年度担保合计余额预计约为人民币450亿元(包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约占2019年度合并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114.64%。

  4、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人民币400亿元专项担保额度,用于本公司或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为中集集团海外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以及本公司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

  5、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海外并购项目和(或)融资安排,可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6、本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公司CEO兼总裁麦伯良先生或其授权人签署本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银行授信及项目的全部担保有关文件。

  7、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8、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集团下属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

  1、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2、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3、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同意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2020年度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属经销商及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36亿元的信用担保,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业务并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36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关于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同意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属经销商及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13亿元的信用担保额度,被担保的授信额度可用于保兑仓、按揭、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等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业务,且2020年底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3、同意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授权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上述额度开展相应的汽车金融业务。

  4、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5、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1、根据担保条款,在未出具他项权证之前,开发商有义务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同意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需要对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

  2、批准2020年度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35亿元的按揭贷款信用担保,并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35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关于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及小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为对销售业务提供金融支持,同意中集安瑞科及其下属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为目的而对所属客户及小股东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有关客户的买方信贷贷款或专项贷款提供担保。

  2、批准2020年度中集安瑞科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买方信贷担保及小股东提供专项贷款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买方信贷贷款余额和专项贷款余额及相关担保控制在人民币5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关于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物流服务产品业务提供金融支持,同意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基于物流服务产品销售之目的而对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2020年度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0.5亿元的信用担保,且在2020年底将买方信贷贷款余额及相关信用担保控制在人民币0.5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关于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销售业务提供金融支持,同意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为目的而对所属客户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有关客户的买方信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2020年度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且在2020年底将买方信贷贷款余额及相关信用担保控制在人民币1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关于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产业园房产销售提供金融支持,同意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其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2020年度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的信用担保,其中人民币1亿元用于产业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且在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关于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产业园房产销售业务提供金融支持,同意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其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2020年度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的信用担保,其中人民币1.5亿元用于产业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且2020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5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关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为对小微客户提供金融支持,同意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基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合作为小微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2、批准2020年度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且2020年底将信用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亿元以内。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曲靖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关连\联方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曲靖市中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的担保。

  2、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3、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商融置业、商泰置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连\联方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太子湾商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43亿元的担保。

  2、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连\联方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太子湾商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43亿元的担保。

  3、本担保有效期自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署之日止。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王宏董事、胡贤甫董事回避表决)

  三、2020年为经销商和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1)业务介绍

  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开发、生产和销售各种高技术、高性能的专用汽车、半挂车系列及其零部件(不含限制项目)、集装箱、折叠箱、特种集装箱以及一般机械产品及金属结构的加工制造和相关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业务;经营管理生产上述同类产品的企业。

  子公司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底盘、重型、中型、轻型汽车系列产品研发、制造、组装、销售;生产、销售工程机械、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汽车改装及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

  子公司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泛用于清洁能源、化工环境及液态食品三个行业的各类型运输、储存及加工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工程及销售,并提供有关技术保养服务。

  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集装箱全生命周期、二手箱租售、船货代、工程项目物流、港口物流服务、合同物流、长江内支线物流服务、国内水铁联运、跨境多式联运、物流装备研发及制造、物流装备租赁及运营、装备物流服务等。

  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干箱业务、冷链业务、特箱业务以及其他新兴业务,拥有数十个遍布在中国大陆所有重要港口的生产基地,能够提供全系列集装箱产品,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商,产品遍及北美、欧洲、亚洲等全球主要的物流系统。

  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限上门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增加公司业务销售及支持客户资金需求,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解决该部分客户的融资需求,拟对其提供买方信贷(含车贷、汽车金融服务业务),帮助其实现融资需求,从而达到一方面尽快实现销售收入并最终收到买方信贷回款,另一方面扩展市场份额的目的。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买方信贷(含车贷、汽车金融服务业务)所涉及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推荐并经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核确认后并纳入贷款客户范围的非关联经销商或客户。经公司资信审核,公司将资信优良的经销商或客户推荐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资信不佳的经销商或客户,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不再将其列入享受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贷款的范围。

  (二)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商品房/产业园房产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信用担保:

  (1) 业务介绍

  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产业园区开发和运营、信息咨询、商业运营、物业服务、传统地产开发等。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以自有资产对商业、工业、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场地租赁等。

  因行业性质及惯例,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在未出具他项权证之前,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对其商品房/产业园房产承购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帮助其实现融资需求,从而达到一方面尽快实现销售收入并最终收到房产回款,另一方面扩展市场份额的目的。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并购买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产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揭贷款客户。经公司资信审核,公司将资信优良的客户推荐给银行,对资信不佳的客户,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不再将其列入享受银行综合贷款的范围。

  四、参与担保的主要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

  ■

  2、中集集团海外控股有限公司(CIMC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中集海外控股公司”)

  ■

  2020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00亿元的专项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400亿元内。

  基于经营需要,本公司于2016年在香港全资设立中集集团海外控股公司,用于从事投资控股、融资、财资管理、进出口贸易等业务。本集团进行筹资活动安排时,银行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20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17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他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8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及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的信用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2亿元内。

  4、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Pte. Ltd.

  ■

  2020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他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30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187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1.1875亿元内。

  5、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2020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40亿元内。

  6、TGE Gas Engineering GmbH

  ■

  2020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25亿元内。

  7、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

  ■

  2020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1.5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11.55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30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及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客户买方信贷及小股东专项贷款(该担保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完成收购前给原大股东的存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亿元的信用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5亿元内。

  8、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20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及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属经销商及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6亿元的信用担保, 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业务并在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36亿元内。

  9、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20年度,该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16亿元内。

  10、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2020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3亿元内。

  2020年度,该公司及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买方信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0.5亿元的信用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0.5亿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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