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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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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1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最终涉案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3月24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送达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8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1、申请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仲裁申请和受理时间: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就在线教育业务合同纠纷向贸仲委提起了仲裁申请,并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贸仲委下达的DX20190780号《业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五)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开展在线中文教育的合作事宜签订了《在线教育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015年7月13日将全部人民币1,500万元预付款汇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六个月内完成项目合资公司的设立。

  申请人虽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返还本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和资金占用利息,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履行合同义务,协商无果,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申请。

  有关本次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19-018号、临2019-030号、临2019-031号、临2019-032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到期预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至其清偿之日止;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5万元。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0年3月24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预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4,750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36,950元,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147,800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付了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7,8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所述款项应当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对上述在线教育业务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公司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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