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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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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2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分别为第三被告、第四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合计4,557.20万元(未包含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8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为临2018-010),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73),公司董事会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金额为92,5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75%。其中:违规为华仪集团向农业银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00万元。

  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金额合计4,557.20万元(未包含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仪集团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7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农业银行

  第一被告:华仪集团

  第二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电气

  第四被告:陈道荣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华仪电气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均约定为原告与债务人华仪集团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均为2,9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陈道荣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华仪集团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5日,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依约还款。截止2020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190.83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65.03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第三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第四被告陈道荣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二)华仪集团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7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农业银行

  第一被告:华仪集团

  第二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电气

  第四被告:浙江省乐清树脂厂

  第五被告:陈道荣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9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浙江省乐清树脂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关于公司的本次担保行为,公司董事会当初未知晓,未履行相关决策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后经公司自查发现),被告均约定为原告与债务人华仪集团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均为2,950万元。同日被告陈道荣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华仪集团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9日,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依约还款。截止2020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829.7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92.1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电气、第四被告浙江省乐清树脂厂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第五被告陈道荣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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