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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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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2020-00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长安”)、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通信”)。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公司为盛长安、凯乐量子通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4,665.00 万元,截止目前公司为盛长安、凯乐量子通信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9,365.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长安”)和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通信”)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签订《主债权协议》,盛长安和凯乐量子通信向华融资产进行融资人民币24,665.00万元,期限两年。为保证此次华融资产债权的实现,本公司拟与华融资产签订《担保协议》,为此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的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24,665.00万元。

  (二)上述担保额在经凯乐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对外担保额度议案》担保计划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7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106房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农副产品的销售。

  盛长安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盛长安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5日。

  2、被担保人名称: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通信硅芯管、塑料型材及管材、通信用室内外光(纤)缆、电缆产品及电子元器件、土工合成材料;电子产品、通讯和通信设备、特种设备、量子通信技术数据链产品、VPX自主可控计算平台、CPCI自主可控计算平台、计算机软硬件、星状网络数据链接收机、发射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

  凯乐量子通信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凯乐量子通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4日。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乙方(保证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及数额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贰亿肆仟陆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246,650,000.00 元)。

  第二条  主协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协议债务的履行期限以编号为[XXX]《主债权协议》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使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另行约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主债权本金、债权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2  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罚金等(如有);(4)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债权宽限补偿金等;(5)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主债权本金。甲方有权决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

  4.3  当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盛长安和凯乐量子通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盛长安和凯乐量子通信提供担保,是基于盛长安和凯乐量子通信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正常,上述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未有与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次公告,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0,81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担保),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59%,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盛长安和凯乐量子通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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