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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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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网络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王功虎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中国银行)》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融资授信贷款48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经审议,本次公司对新永丰的担保事项,是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北京银行)》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融资授信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经审议,本次公司对新永丰的担保事项,是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融资授信贷款4800万元人民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融资授信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2、简要说明:

  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中国银行)》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北京银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两笔担保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名称: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庆富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广源大道29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

  经营范围:精密冷硬薄钢板、热镀锌钢板生产、销售;热镀铝锌钢板、彩钢板、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批发;货物进出口。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经营镀锌板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扬子新材持有新永丰51%股权,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财务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44,079,517.07元,负债为156,824,275.90元,资产负债率为64.25%, 2018年1-12月份营业收入859,104,297.15元,实现净利润6,158,606.31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担保协议

  1、担保金额:新永丰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融资4800万元,公司为新永丰担保48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本次担保期限不超过2021年3月19日。具体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担保协议

  1、担保金额:新永丰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融资5000万元,公司为新永丰担保5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本次担保期限不超过2022年3月24日。具体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新永丰本次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融资人民币4800万元授信额度;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本次公司对新永丰的担保事项,是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为10,800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67%,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03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前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权益变动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对公司股东结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胡卫林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与谭钦先生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交易一”)。根据该协议,胡卫林先生将其持有的2,099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4.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谭钦先生。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84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1.64%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谭钦先生。谭钦先生合计从胡卫林先生和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扬子新材股票2,939万股(“标的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5.74%。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2、持股5%以上股东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与乐旻女士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交易二”)。根据该协议,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0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标的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5.8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乐旻女士。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交易一:

  (一) 转让方1:

  1、姓名:胡卫林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320502196407******

  5、通讯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春丰路**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转让方2:

  1、公司名称: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号:91433122768360572E

  3、法定代表人:胡卫林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21号301室(县武溪工业园办公楼)

  6、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7、股东情况:胡卫林持股95%,叶玮持股5%

  (二)受让方:

  1、姓名:谭钦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510215198312******

  5、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交易二

  (一) 转让方:

  1、公司名称: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号:91433122768360572E

  3、法定代表人:胡卫林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21号301室(县武溪工业园办公楼)

  6、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7、股东情况:胡卫林持股95%,叶玮持股5%

  (二)受让方:

  1、姓名:乐旻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330702198910******

  5、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一:

  转让方:胡卫林、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谭钦

  1、 标的股份

  1.1胡卫林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2,099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4.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谭钦先生。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84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1.64%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谭钦先生。

  1.2谭钦先生合计从胡卫林先生和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扬子新材股票2939万股(“标的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5.74%。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2、股份转让款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按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打9折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3.1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91,402,900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其中受让方将向胡卫林先生支付的转让款为65,278,900元,受让方将向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款为26,124,000元。

  2.2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交易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分别向胡卫林先生指定账户支付52,595,700元及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21,048,300元。

  3.2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4.1条约定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名下。

  3.3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分别向胡卫林先生指定账户支付12,683,200元及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5,075,700元。

  4、陈述与保证

  4.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受让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转让方和受让方保证已按受让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转让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转让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转让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转让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受让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转让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过渡期

  5.1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5.2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维持扬子新材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转让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各自对应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转让方应按各自对应转让款的15%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6.3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受让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受让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2)要求转让方按各自对应转让价款的1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4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受让方应按转让方各自对应转让款的15%支付违约金。

  交易二:

  转让方: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旻

  1、标的股份

  1.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300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标的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5.8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1.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2、股份转让款

  2.1 经双方协商一致,按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46元的9折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3.1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93,300,000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2.2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交易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在本协议签署后1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55,233,000元。

  3.2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4.1条约定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名下。

  3.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38,067,000元。

  4、陈述与保证

  4.1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转让方保证已按受让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转让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转让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处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转让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转让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受让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转让方和转让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过渡期

  5.1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5.2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维持扬子新材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转让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转让方应按转让款的1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3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受让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受让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2)要求转让方按转让价款的1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4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受让方应按转让款的1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胡卫林先生及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承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652

  信息披露义务人:谭钦

  住所和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谭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0215198312******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认可公司价值。本次协议受让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29,390,000股,持股比例为5.74%.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谭钦先生未持有扬子新材股票。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双方

  转让方:胡卫林、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谭钦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3月19日

  2、本次股份转让

  2.1胡卫林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2,099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4.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谭钦先生。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84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1.64%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谭钦先生。

  2.2谭钦先生合计从胡卫林先生和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扬子新材股票2939万股(“标的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5.74%。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3、股份转让款

  3.1 经各方协商一致,按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打9折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3.1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91,402,900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其中受让方将向胡卫林先生支付的转让款为65,278,900元,受让方将向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款为26,124,000元。

  3.2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交易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付款及过户安排

  4.1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分别向胡卫林先生指定账户支付52,595,700元及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21,048,300元。

  4.2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4.1条约定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名下。

  4.3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分别向胡卫林先生指定账户支付12,683,200元及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5,075,700元。

  5、陈述与保证

  5.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受让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转让方和受让方保证已按受让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转让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转让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转让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转让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5.2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受让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转让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6、过渡期

  6.1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维持扬子新材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7、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转让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各自对应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转让方应按各自对应转让款的15%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7.3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受让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受让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2)要求转让方按各自对应转让价款的1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7.4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受让方应按转让方各自对应转让款的15%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议4.2条约定,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约定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名下。转让方有义务在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深交所办理本次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工作的全部材料,并提交给交易所,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相关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二)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扬子新材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谭钦

  2020年3月19日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谭钦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谭钦

  年  月  日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6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旻

  住所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乐旻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70219891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认可公司价值。本次协议受让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3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5.86%。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旻女士未持有扬子新材股票。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双方

  转让方: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旻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3月19日

  2、本次股份转让

  2.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300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标的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5.8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3、股份转让款

  3.1 经双方协商一致,按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46元的9折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3.1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93,300,000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3.2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交易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付款及过户安排

  4.1在本协议签署后1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55,233,000元。

  4.2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4.1条约定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名下。

  4.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38,067,000元。

  5、陈述与保证

  5.1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转让方保证已按受让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转让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转让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处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转让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转让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5.2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受让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转让方和转让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6、过渡期

  6.1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维持扬子新材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7、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转让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转让方应按转让款的1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7.3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受让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受让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2)要求转让方按转让价款的1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7.4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受让方应按转让款的1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议4.2条约定,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旻女士支付的约定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名下。转让方有义务在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深交所办理本次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工作的全部材料,并提交给交易所,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相关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二)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扬子新材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旻

  2020年3月19日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旻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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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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