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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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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14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徐建刚、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其他诉讼费用等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徐建刚、刚泰控股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6日,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国鼎黄金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逾期罚息58,906.2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 日,此后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本息暂合计50,484,563.58元;

  2、国鼎黄金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30,000元;

  3、刚泰控股、徐建刚对国鼎黄金欠原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三)财产保全情况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银行存款人民币50,514,56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6)。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

  2、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罚息58,906.25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复利(以424,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付)、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

  3、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4、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294,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连带负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诉讼二: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邦投资”)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浩”)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其他诉讼费用等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19)浙0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知邦投资

  被告方:刚泰投资咨询、刚浩、刚泰集团(原告已撤诉)、刚泰矿业(原告已撤诉)、刚泰控股(原告已撤诉)、徐建刚(原告已撤诉)、赵瑞俊(原告已撤诉)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5日,知邦投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知邦投资与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刚泰投资咨询立即向知邦投资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向知邦投资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元、支付利息7,065,205元(以年利率14%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3、刚泰投资咨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

  4、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知邦投资对刚浩实业提供的坐落于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等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对“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三)前期进展情况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知邦投资的申请,法院准许知邦投资撤回对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的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0)及2019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8)。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2019年12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2020年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借款6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000元(暂计至2019年6月13日,此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3)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等不动产【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377,6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诉讼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购买补足黄金款40,628,363.07元及利息、其他诉讼费用等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浙010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8月18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签署《上海银行黄金租赁业 务合同》。2017年7月31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刚泰控股为国鼎黄金在 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与 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发生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 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国鼎黄金支付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购买补足黄金款40,628,363.07元及利息3,144,919.91元(从2018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合计43,873,282.98元;

  3、刚泰控股对上述第1、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3)。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黄金价款人民币40,520,144.33元;

  2、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利息人民币3,144,919.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以尚欠黄金价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3、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261,1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66,166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263元,由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4,903元。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诉讼四:杨美芳诉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流置业”)、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台州市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其他诉讼费用等

  刚泰控股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661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民申238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刚泰控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美芳

  一审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台州刚泰房地产

  (二)一审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1日,杨美芳以借款逾期未归还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徐建刚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93,333.16元(自2018年9月10日暂算至2018年10月31日)、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各项费用暂计1,0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徐飞君、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刚泰控股对上述各项还款付息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如徐建刚不承担上述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台州刚泰房地产名下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 前期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6民初136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徐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各项费用875,000元;徐飞君、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刚泰控股对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徐建刚先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杨美芳可就台州刚泰房地产名下四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50,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416元,由原告杨美芳负担926 元,被告徐建刚负担154,49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9)。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民申2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诉讼五: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

  刚、徐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75,490,691.71元及利息、其他诉讼费用等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执行申请人)

  被告方: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徐飞君(执行被申请人)

  (二) 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8月9日,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归还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借款本金75,490,691.71元;

  2、 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向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3,839,416.82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所有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

  3、 本案律师费用2.5万元由上海刚泰黄金承担;

  4、 拍卖、变卖上海刚泰黄金名下质押财产,原告就所得款项在前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5、 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 前期进展情况

  1、2020年1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粤 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0,000,000为本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4375%。上浮50%利率计付,扣减已经归还的6398.54 元);

  (2)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9,079元,由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884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195元。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0年1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2019)沪7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5,490,691.71元、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逾期罚息591,248.72元,并以75,490,69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2)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清偿借款利息1,754,841.72元、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的复利12,880.64元,并以1,754,841.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复利;

  (3)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

  (4)若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协议,以该被告所有的质押财产(清单详见本判决附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该被告继续清偿;

  (5)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就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规定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

  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案件受理费438,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和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7;2020-004)。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沪74执148号,要求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下:

  1、 被执行人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支付人民币84,295,573.25元,相应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执行费151,695.57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3、 因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责令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所涉借款或款项公司已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有重大影响。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近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量较多,公司将持续关注、推进此事项的进展,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

  (2019)沪民申2386号《民事裁定书》

  (2020)沪74执14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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