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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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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7 证券简称:智能自控 公告编号:2020-016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孟少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孟少新先生于2020年3月1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2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4%)。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能自控”)于近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孟少新先生减持股份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孟少新,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20,820,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6%,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 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主要内容

  孟少新先生于2020年3月18日在可转债交易过程中不慎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3,00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及首发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本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成交均价为8元/股。本次减持后,孟少新先生尚持有公司股份20,69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6.22%。

  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无锡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无锡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无锡智能回购上述股份。

  (2)无锡智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无锡智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无锡智能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无锡智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今后从无锡智能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无锡智能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无锡智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无锡智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其做出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 的承诺。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有总股数的 1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所持无锡智能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无锡智能股份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承诺人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本人在减持无锡智能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无锡智能股份低于5% 时除外。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三、 本减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次孟少新先生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减持计划并公告。孟少新先生已认识到本次减持违反了上述规定以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其对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恳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谅解。

  2、孟少新先生承诺一定会加强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执行。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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