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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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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0-044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披露了《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并于2020年3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4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所采用的简称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一致。

  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1、《预案》显示,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湾区金农”)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张大林等15名特定对象。请补充说明以下问题,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确定、明确,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如是,请结合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投资者持有你公司股份及参与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证。

  【回复】

  (一)本次发行对象确定、明确,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

  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于同日与湾区金农、张大林、陈岩、王小兴、陈俊海、王福官、陈伟杰、罗金诗、夏侯国风、邓立新、漆书荷、刘焕良、杜慕群、孙晓琴、肖世练15名特定对象分别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其中,公司与湾区金农所签署的《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为“《湾区金农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基本情况

  1、合同名称:《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合同签字盖章方:

  发行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正文载明的认购人为“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以下简称“认购人”)”,协议具体条款包括:

  “第一条  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认购人同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98,921,488股,认购金额65,486.03万元。最终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发行价格。

  第二条  认购股份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6.62元/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本合同确定的认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监管机构对相关定价原则进行调整或有其他要求的,双方同意按照监管政策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认购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支付方式:认购人在发行人发出缴款通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现金认购部分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四条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前款限售期满后,认购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合同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认购人履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并获得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审批同意,批准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向认购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以法人地位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发行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发行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发行人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认购人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认购人的承诺与保证

  为本次向发行人认购股票,认购人向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认购人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签署本合同必要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认购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认购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认购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购人的《合伙协议》,也不存在与认购人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认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认购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认购人承诺:本合同项下所获的认购股份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时,认购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所认购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

  (三)双方共同的承诺与保证

  为使本次交易合法、有效地进行,发行人与认购人共同承诺并保证如下:

  1、在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双方保证严格履行《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则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双方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双方确认,即使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本合同内列载的声明、保证、承诺等约定,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合同不生效、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第五条项下的生效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能实现的,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3、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形的),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虚假或者不实;

  (2)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

  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将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和权利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且持续时间达30日以上(包括30日)的,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将提前自动终止;

  5、本合同不生效、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

  (1)除应尽的保密义务外,免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2)双方前期为促成交易的目的,从他方取得的相关所有文件、资料等应及时归还所属方;

  (3)各方截至合同不生效、解除或终止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应由发生该笔费用或支出的一方自行承担;

  (4)如本合同的不生效、解除或终止系因一方原因造成并给他方造成损害的,则他方将保留向损害造成方索赔及其他相关权利。

  第八条  保密义务

  1、鉴于本次交易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2、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相互了解到的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内容,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需要,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未能生效、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或其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向发行人支付认购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发行人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3、除本合同约定外,认购人无法定事由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在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认购资金的,应向发行人支付其认购金额10%的违约金。

  4、本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顺利通过审核,发行人根据监管审核政策调减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不视为违约。如募集资金进行调减的,认购人按照调减后的金额进行认购。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双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2、除按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获对方的书面同意前(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由拒绝),不得发布或准许第三人发布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或与本合同任何附带事宜有关的公告。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且各方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所有客观事件。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文件,以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说明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部分。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将不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尽其所能减少另一方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

  4、按照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本合同、免除本合同项下一方或双方的部分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解除,则双方应签署书面的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税费承担

  因本次交易行为产生的任何税费,由发行人与认购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合同变更及补充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行人与认购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不得转让

  发行人与认购人确认,未经本合同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和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可分割

  如本合同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变为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合同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在任何形式下受到影响或损害。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本合同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约束力、履行、解释、违约责任、修改及终止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合同的签订内容,从合同名称、合同签章落款并结合《湾区金农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内容,公司认为认购人即为湾区金农,不存在湾区金农指定关联方认购的情形。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非公开发行对象,即为湾区金农、张大林、陈岩、王小兴、陈俊海、王福官、陈伟杰、罗金诗、夏侯国风、邓立新、漆书荷、刘焕良、杜慕群、孙晓琴、肖世练15名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确定、明确,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发行对象湾区金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相应修订了本次发行预案,将认购对象“湾区金农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进一步明确为湾区金农,即湾区金农不存在其指定关联方认购之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如下:《湾区金农股份认购合同》已经明确认购人为湾区金农,同时《湾区金农股份认购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湾区金农享有指定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权利等条款或内容,湾区金农没有行使指定关联方参与本次认购的潜在权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认购对象为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大林、陈岩、王小兴、陈俊海、王福官、陈伟杰、罗金诗、夏侯国风、邓立新、漆书荷、刘焕良、杜慕群、孙晓琴、肖世练15名特定对象。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确定、明确,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同时,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湾区金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相应修订了本次发行预案,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相关文件中所载明的认购对象“湾区金农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仅为湾区金农,不存在湾区金农指定关联方认购之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确定、明确。

  (二)本次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之说明

  1、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湾区金农、张大林、陈岩、王小兴、陈俊海、王福官、陈伟杰、罗金诗、夏侯国风、邓立新、漆书荷、刘焕良、杜慕群、孙晓琴、肖世练15名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认购对象湾区金农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湾区金农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项情形。

  3、张大林等14名认购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张大林、陈岩、王小兴、王福官、邓立新、杜慕群、孙晓琴、肖世练等通过湾区产融间接持有湾区金农的出资份额;认购对象陈俊海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以直接持有和通过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金新农合计8.60%的股份,为金新农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直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虽然张大林等14名认购对象未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但张大林等14名认购对象基于看好生猪养殖行业发展,认同金新农发展规划和理念,有意向为公司扩大生猪养殖投入提供长期稳定资金,上述认购对象在湾区金农内部决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提升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对上市公司后续业务开展、管理和研发提升、投融资支持具有战略支撑作用,且均具有长期持股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如下:公司与湾区金农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湾区金农股份认购合同》已经明确认购人为湾区金农,同时《湾区金农股份认购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湾区金农享有指定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权利等条款或内容,湾区金农没有行使指定关联方参与本次认购的潜在权利,湾区金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湾区金农指定关联方参与认购的情形。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认购对象为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大林、陈岩、王小兴、陈俊海、王福官、陈伟杰、罗金诗、夏侯国风、邓立新、漆书荷、刘焕良、杜慕群、孙晓琴、肖世练15名特定对象。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

  (2)请结合上述发行对象的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回复】

  2020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律师核查意见如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2、你公司是否需要对《预案》进行调整,若是,请结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说明是否需要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前述第一个问题之回复,公司根据《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将认购对象“湾区金农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进一步明确为“湾区金农”并相应修订了本次发行预案,除此之外,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不构成发行方案的变化,不存在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重新确定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如下:公司不需要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3、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针对本次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意见,详见同日公告。公司拟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因双方正在履行签署正式协议的内部审批流程,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保荐机构尚无法对本次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盖章意见。于双方签订正式的保荐合同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问询函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的回复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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