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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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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9号

  债券代码:143534         债券简称:18天风0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27日

  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发行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8天风02”,代码为“143534”。

  (三)发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80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3年3月27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18天风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6日

  (二)付息日:2020年3月27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天风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赖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联系电话:027-87611718

  邮政编码:43002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艳、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 聂燕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0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9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485,967,28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49,482,20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4,648,626.1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0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3月19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签订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0年3月19日):

  ■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指定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737816984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加公司资本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秋芬、杨帆可以随时到乙方指定开户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指定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指定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指定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指定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指定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大额支取定义按第六条约定执行,通知以每月对账单为准),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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