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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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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04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2019年5月22日、2020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18年7月7日,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贸工经”)与朱康军签署2.10亿元《借款协议》。2018年7月8日,华贸工经与朱康军、金一文化签署《保证合同》。因朱康军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华贸工经要求朱康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就上述诉讼作出(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华贸工经的起诉。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华贸工经不服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进行实体审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且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任何审议程序,依法应属无效担保,公司对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且案件在一审裁判中认定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公司将继续积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以上涉诉事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案现处于上诉阶段,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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