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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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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2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和《传票》、《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086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原告持有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本金41,312,000元;

  (2)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35,657.11元(以本金41,3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5%,自2018年11月3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

  (3)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231,281.06元(以本息合计44,647,65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自2019年11月4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计算直至款清之日);

  (4)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5)判令被告曹永贵、许丽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债券简称“14金贵债”。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面值41,312,000元的“14金贵债”至今。“14金贵债”的《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2014年10月31日,被告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确定“14金贵债”的票面利率为7.05%,并按照该利率向投资者发行。2017年9月15日,被告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金贵债”公司债券利率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将票面利率调整为7.55%。2019年11月2日,被告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称“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按期全额兑付全体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公司会积极与债权人联系并筹措资金,争取尽早完成本金及利息的展期支付”。2019年10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向“14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为“14金贵债”项下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日,“14金贵债”第五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及本金仍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和《传票》。

  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民初第2531号,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银行存款45,078,928.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物。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方义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义借款2,000万元;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方义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义律师费30万元;

  四、被告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433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2019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8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086号,判决定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79,238,000元(已扣除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79,238,100元;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34,789元,及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前的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全额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8D03N11E-L-01)项下所有款项前,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741.3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和《传票》

  2、《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

  3、《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086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2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

  被处置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的通知,获悉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因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构成逾期违约,存在被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和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证券”)强制处置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风险。曹永贵先生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特3944、《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特3896,裁定准许第一创业证券、长城国瑞证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曹永贵先生名下质押的公司股票共计44,989,381股及股票孳息。

  一、控股股东质押式回购的基本情况

  (1)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8日,曹永贵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778,573股、8,915,769股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质押期限分别为2017年6年6日至2018年6月6日、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累计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为15,694,342股(2018年7月24日按10股转增7股后为26,680,381股,共占公司总股本的2.78%,)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

  (2)2016年10月31日,曹永贵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800,000股质押给长城国瑞证券,质押期限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5月12日,曹永贵先生补充质押1,970,000股,质押期限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2日,累计质押给长城国瑞证券10,770,000股(2018年7月24日按10股转增7股后为18,309,000股,共占公司总股本的1.91%)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2017年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

  二、质押式购回交易的违约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两笔股票质押交易已构成违约。现第一创业证券作为质权人拟依据裁定书对曹永贵先生持有的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的26,680,381股公司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处置,用于偿还第一创业证券股票质押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且对于上述质押股票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长城国瑞证券作为质权人拟依据裁定书对曹永贵先生持有的质押给长城国瑞证券的18,309,000股公司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处置,用于偿还长城国瑞证券股票质押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且对于上述质押股票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发生上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针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3个交易日(针对大宗交易方式)后的6个月内,曹永贵先生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于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020年2月13日,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的共78,617,000股股票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股票;2020年2月18日,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3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9%)通过司法裁定划转至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本公告日,2020年曹永贵先生累计被动减持股份共109,2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7%,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34.73%。

  四、相关风险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7%,若被强制处置上述股份共44,989,3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曹永贵先生将持有公司股票160,26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9%,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强制处置股份的时间、方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被动减持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司将督促曹永贵先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计划尚存在具体的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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