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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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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0版)

  注:廖越平为外部股东浙江华睿的派出董事,故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

  截止本招股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兼职情况及与公司的其他利益关系如下表所示: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李卫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940.00万股,通过雷赛实业间接持有公司1,500.00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4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7.69%,为公司控股股东。

  施慧敏女士为李卫平先生配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77%。李卫平、施慧敏夫妻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8.46%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卫平先生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节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518Z00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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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

  (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良好,随着销售收入的不断上升,资产总额稳步增长。2017年末至2019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复合增长率为21.97%,2018年末较2017年末增加10,475.90万元,增长19.90%;2019年末较2018年末增加15,197.06万元,增长率为24.08%。2017年末至2019年末,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29,258.06万元,良好的经营盈利导致公司的资产规模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2017年末至2019年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合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8.05%、88.29%和88.51%。

  报告期内,公司的非流动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产品系列的增加及产品一致性要求的提高,未来公司的发展对经营场地和生产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大新产品型式试验设备、检测设备、自动组装生产线等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

  (2)负债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其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这五项流动负债报告期内合计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4.68%、83.76%和89.79%,负债结构基本保持稳定。

  2、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的销售收入,该四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90%、90.16%和86.85%。

  得益于运动控制行业市场规模的的扩大,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2018年比2017年增长11.40%,2019年比2018年增长11.19%。

  (2)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①按产品类型划分毛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毛利按产品类别划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的主要来源是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四大产品,上述四大产品的毛利合计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66%、95.91%和93.76%。

  ②按产品类型划分毛利情况

  报告期内,来自于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的营业收入和毛利占公司销售收入和毛利总额的比例均在90%左右。报告期内上述四种产品毛利率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45%、41.72%和42.34%,略有波动,其中,2018年度毛利率有所下降,除同类别、同型号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外,主要是因为公司四大类产品毛利率水平差距较大,产品销售结构变化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变动,即公司加大了步进电机与步进驱动器的配套销售,毛利率较低的电机和其他类产品销售占比不断上升,而毛利率较高的控制器和驱动器销售占比有所下降,导致公司2018年度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2019年,毛利率较高的控制器产品收入占比增加,同时驱动器产品毛利率有所上升,使得公司综合毛利率回升。

  上述四类产品中,控制器的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控制器相当于运动控制系统的“大脑”,融合通信、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技术,处于运动控制行业产业链高端位置,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电机的毛利率相对较低。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①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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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94.21%、91.30%和82.67%,平均值为89.39%,公司货款回收能力较强。

  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分析

  ■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率分别为69.25%、56.25%和64.19%,公司收益质量良好。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呈现出持续净流出的情况,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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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分配股利及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到短期银行借款、吸收投资、收回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

  4、可能影响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1)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公司的研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凭借良好的研发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性价比较高的新产品。技术的升级和新产品的不断推出,增加了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形成新的收入来源。随着国内运动控制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紧跟下游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在完善运动控制产品系列的同时也引领了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规模持续保持较快增长。

  (2)下游应用领域的影响

  公司运动控制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制造装备业,下游行业分布广泛。公司下游行业的需求与宏观经济变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下游行业的需求可能减少。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不断增加,通过在特种机床、喷绘印刷装备等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形成的声誉,借助在运动控制行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开始开发一些新兴的应用领域,如工业机器人、物流装备等行业,增加了公司的收入来源,推动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

  (3)税收政策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增长较快,公司经营业绩不依赖于税收优惠。但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盈利水平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详见本招股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滚存利润分配安排”及“三、股利分配政策”。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深圳市雷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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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雷赛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

  雷赛软件最近一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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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上海市雷智电机有限公司

  ■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上海雷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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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雷智最近一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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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雷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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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雷赛自动化的股权结构如下:

  ■

  雷赛自动化最近一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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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兴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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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上海兴雷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上海兴雷最近一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雷赛控制1家控股子公司,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雷赛控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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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赛控制最近一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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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5,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运用,依据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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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视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换。

  二、募集资金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一)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24,868.34万元。本项目成功实施后,将使公司新增37万套伺服系统、67万套混合伺服系统和160万个编码器产能。

  项目预测财务效益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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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所得税率按25%测算;财务净现值折现率按12%测算。

  (二)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14,881.45万元。项目建成后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运动控制产品相关技术研究,改善公司的研发环境,吸引高端技术人才,建立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研发平台,全面提升公司技术研究及创新能力。

  (三)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5,759.50万元。通过租赁方式在全国重要市场进行营销网点布局,在深圳市建设总部营销中心,对公司已有的13个区域办事机构进行扩建扩编,在17个区域新建营销网点。通过营销团队建设,提升公司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及服务客户的能力。

  (四)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3,546.51万元和59,650.78万元和66,326.40万元,主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均需要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

  公司所处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技术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公司需要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以保证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5,347.22万元、5,984.03万元和6,606.11万元。公司未来将会在技术研发方面持续投入资金,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以应对未来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在本招股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如下:

  (一)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金额分别为381.12万元、445.34万元和425.6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1%、0.75%和0.64%,占比较低。公司出口产品主要包括控制卡、驱动器等,已被纳入美国2018年7月开始执行的第一批关税清单中,税率为25%。公司对美出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小,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期延续或进一步升级,将会影响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开发。

  (二)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以及我国工业装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国内运动控制产品市场的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国内外厂商竞相进入。目前居于高端市场的外资品牌在不断扩大产品系列,国内中小企业也在拓展中高端产品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引致的经营业绩下降风险。

  (三)外协加工风险

  发行人的生产采取外协生产和自主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产品由半成品组件和结构组件组合而成,PCBA半成品加工主要采用外协生产完成;自主生产则是完成半成品组装、软件烧录、测试和检验等核心工序。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外协加工厂商如果不能及时交货或者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四个项目,各项目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联系紧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运营和管理团队将相应增加,公司在人力资源、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任何环节的疏漏或执行不力,都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和产能增加引致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大幅增长,固定资产折旧也将随之增加,增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37万套伺服系统、67万套混合伺服系统和160万个编码器的产能,扩张较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如果市场环境、产品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全部消化,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前,李卫平先生和施慧敏女士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58.46%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性安排减少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但是实际控制人仍然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从而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人收入下降、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且技术进步迅速,新产品、新应用层出不穷,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保持现有的产品创新节奏,把握行业的发展方向,难以及时满足客户需求,则将无法以现有的增长速度增加产品销售,从而导致公司产生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八)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是智能装备制造的核心部件,智能制造装备的需求与宏观经济波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下游行业可能减少对工业自动化设备的投资,并相应减少对本公司产品的需求。因此,公司可能存在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经营业绩下降的经营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1、经销协议

  发行人客户一般根据实际需求与发行人具体签订购货合同(即销售订单),未签订长期合同。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与6名经销商签订了《经销商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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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商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在该协议基础之上,经销商根据实际需求与公司具体签订购货合同。经销商合作协议书对双方责任、订货及结款与货品运输、品牌与标识、售后服务与退换货、技术市场支持、保密义务、违约、目标与考核等事项予以约定。

  2、采购协议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协议,通常以框架性协议的形式来签署,前述协议一般仅对采购商品的结算与支付、包装/运输/交付、质量标准与服务、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情况均以订单的形式约定具体交易内容。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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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协议条款,发行人与上述3家供应商深圳市宇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捷飞高电路有限公司、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因签署双方自协议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均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至2020年12月31日。

  3、委外加工协议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受托加工企业签订了《PCBA委外加工协议》。发行人委托PCBA加工企业加工生产指定产品,所需要材料由公司提供,加工所需辅料由加工企业负责满足并确保符合约定的加工生产工艺之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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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签署的上述《PCBA委外加工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在该协议基础之上,发行人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生产的具体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等要求以发行人下达并经加工企业确认的《委外加工订单》为准。《PCBA委外加工协议》约定委托加工产品的加工费用采用月结的方式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以每次委外加工订单或合同支付条约中注明为准;同时,对委外材料供应与存储、加工保证、质量标准、产品包装与运输等予以约定。

  4、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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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租赁合同

  1、2019年7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签署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用于深圳地区的办公用房。该房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北(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9-11楼,租赁面积5,878.55m2,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租金标准为452,648.4元/月。

  2、2017年7月1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百旺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将作为公司的厂房。该房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百旺信工业区22栋1-5楼,租赁面积为7,638 m2,租金分别按房屋建筑面积21元/ m2/月(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35元/ m2/月(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37.80元/ m2/月(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和40.80元/ m2/月(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计算,月租金总额分别为160,398元、267,330元、288,716元和311,630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6、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如下:

  ■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上述SAP项目(一期)实施服务合同因涉及诉讼事项,故有部分实施服务尚未完成。

  综上,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除SAP项目(一期)实施服务合同外(诉讼情况详见本节“三、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之“(三)与刘启卫技术合同纠纷”),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对外担保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对其子公司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行人与福州赛控货款纠纷

  2015年4月15日,发行人以福州赛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州赛控”)、韦某、廖某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

  1、依法判令福州赛控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147,546.65元;

  2、依法判令福州赛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47,546.65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日按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计算),暂计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59,564.62元;

  3、依法判令韦某、廖某对福州赛控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依法判令福州赛控、韦某、廖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

  福州赛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福州赛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5年8月10日,福州赛控就管辖权异议事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8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03民辖终276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福州赛控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

  2017年3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赛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赛智能支付货款1,086,172.2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雷赛智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64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由被告负担22,114元。

  2017年7月5日,发行人对原审被告韦文彬、廖春兰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维持(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判决撤销(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一韦文彬、被上诉人二廖春兰对原审被告福州赛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二承担本案的上诉费。

  2017年11月1日,福州赛控对雷赛智能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0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雷赛智能承担。

  2018年6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3民终10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福州赛控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3民终10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雷赛智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305执78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赛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福州赛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5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305执保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原告雷赛智能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存款1,147,546.65元(账号:41×××44)作为保全担保;2、冻结被告福州赛控、韦文彬、廖春兰名下价值1,147,546.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9年9月10日,经公司人员告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雷赛智能申请追加韦文彬、廖春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听证开庭,雷赛智能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了追加韦文彬、廖春兰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理由,并对执行结果进行了预判。

  2019年10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韦文彬、廖春兰为(2018)粤0305执7825号案件被执行人。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发行人与广州雷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三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德诚绣花设备贸易行、陈金鑫的民事诉讼案

  2017年8月15日,发行人以广州市雷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雷赛”)为被告一、广州市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控”)为被告二、深圳市鑫德诚绣花设备贸易行(以下简称“鑫德诚”)为被告三、陈金鑫为被告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广州雷赛、广州三控以及鑫德诚立即停止侵害发行人38198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上使用“雷赛科技”以及发行人3819866号注册商标,停止在电机驱动器上使用3819866号注册商标,停止销售带有3819866号注册商标的电机驱动器;

  2、依法判令广州雷赛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雷赛”字号,并同时判令其在其淘宝网店“雷赛科技企业店”中停止使用“雷赛科技”字号;

  3、依法判令四位被告在其网站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依法判令四位被告连带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5、依法判令四位被告连带赔偿发行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6、依法判令四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2017年8月17日,雷赛智能收到(2017)粤03民初190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成功登记立案。

  2019年7月9日,雷赛智能申请撤回对鑫德诚绣花、陈金鑫的起诉。

  2019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州雷赛、广州三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8198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广州雷赛、广州三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雷赛智能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0元;判决广州雷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包括在网络销售店铺名称)中使用“雷赛”字号;判决驳回原告雷赛智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雷赛、广州三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广州雷赛、广州三控共同承担。

  2019年10月6日,上诉人广州雷赛、广州三控对被上诉人雷赛智能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3、与刘启卫技术合同纠纷

  2017年2月15日,北京某公司(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与刘启卫签署《外包合作协议》,就雷赛智能SAP-PLM系统实施项目开展合作。2017年10月8日,刘启卫(作为本案原告)以技术合同纠纷为由将雷赛智能列为第三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针对雷赛智能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三被告赔偿因违法撕毁合同,违法获得原告技术成果,浪费原告成本损失100万元。第一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10%;第二被告深圳某公司赔偿60%;第三被告雷赛智能赔偿30%”。

  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8年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9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

  2019年6月19日,雷赛智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与质证意见》,指出刘启卫变更/增加诉求与雷赛智能无关,并重申了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主要理由;同时,雷赛智能对于华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收款回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强调与雷赛智能无关。同日,雷赛智能申请撤回对刘启卫所提起的反诉。

  2019年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某公司支付原告刘启卫合同款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刘启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28日,上诉人刘启卫将雷赛智能列为第三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针对雷赛智能的请求为:“请求第三被上诉人赔偿因违法撕毁合同,违法获得上诉人技术成果,浪费上诉人成本损失100万元。第一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赔偿10%;第二被上诉人深圳某公司赔偿60%;第三被上诉人雷赛智能赔偿3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将本案立案,案号为(2019)京73民终3648号。

  2020年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传票传唤雷赛智能于2020年1月14日谈话。2020年1月12日,雷赛智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谈话。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4、与于国利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5月15日,原告于国利以沈阳北狄诺机电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北狄诺”)、雷赛智能为被告,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沈阳北狄诺、被告二雷赛智能赔偿原告1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9年8月1日,雷赛智能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于国利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8月6日,本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9年8月6日,原告于国利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两被告赔偿人民币500万元。

  2019年10月15日,本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9年12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民初1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于国利的诉讼请求并且由于国利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原告于国利已对(2019)辽0102民初1281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其他关联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其他关联方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1、发行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4、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5、资产评估机构:深圳道衡美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6、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7、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8、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9、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有关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及地点

  (一)查阅时间

  本次股票发行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查阅地点

  1、发行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11楼

  联系人:杨立望

  电话:0755-26400242

  传真:0755-26906927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于雷、唐俊文

  电话:010-85130462

  传真:010-6560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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