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538,351,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681,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66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因疫情影响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3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包括:
1、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41,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7%;反对1,50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886%;反对1,50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41,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7%;反对1,50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886%;反对1,50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84%;反对1,51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43%;反对1,516,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13,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45%;反对1,537,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16%;反对1,537,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次修订公司〈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84%;反对1,51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43%;反对1,516,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84%;反对1,50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43%;反对1,50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114%;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