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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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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19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子公司管理制度》全文刊登在2020年3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全文刊登在2020年3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刊登在2020年3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

  此项议案。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4日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20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

  以上银行综合授信期限均为1年,实际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最终核定为准。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此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文件。

  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4日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2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4执字第30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抚顺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苏宁”,原

  名称为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广场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承租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四号物业的负一层至六层部分,租赁期限自2007年至2017年。2011年,原告抚顺苏宁从时代广场公司购买了新抚区西一路四号楼11号、13号、2至6层(即地上1-6层,不包括负一层),并于2011年6月2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年6月5日,抚顺苏宁以2011年6月21日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共计19,534.25万元;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支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占用费;请求确认2008年1月1日《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合计诉讼金额24,082.12万元为由将抚顺中兴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18,953,262.08元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2016)辽民终80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5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7)辽04民初字127号判决: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租金,合计18,953,262.08元;3.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判决下达后,抚顺中兴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民终84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19.57元由抚顺中兴承担。

  2020年3月4日,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辽04执308号】等法律文书。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2016年6月15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9月5日、2019年8月20日、2020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ZXSY2016-1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ZXSY2017-46)、《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ZXSY2018-37)、《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ZXSY2019-60)、《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ZXSY2020-16)。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抚支行账户内余额1,871,000元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冻结被执行人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抚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未决诉讼事项共计1起,涉及金额40.7万元。

  2.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预计不会对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4执字第308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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