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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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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5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13),报告中所提及的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0101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02),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54),于2020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02-037),以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沪0101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沪0101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偿付欠款人民币44,931,745.00元,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日期)

  2、交纳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331.75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2020)沪0101执1105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沪0101执110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45,044,07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19)苏0582执7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玉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沪0101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2019)苏0582执7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0101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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