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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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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20-01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4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宗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22.7亿元;已撤诉案件金额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

  (一)涉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4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价款229,913,833.51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为2,184,181.42元;

  3.被告支付律师费429,890.00元;

  注:上述诉请标的额至起诉日合计232,527,904.93元。

  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1月8日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2.3亿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确定到期日安排第三方受让原告的信托受益权。后续,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于2019年12月12日无条件兑付原告的投资本金2.3亿元及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但被告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京01民初2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90,00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83,296,50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的信托收益,暂计人民币20,534,989.04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费用暂计为人民币4,00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转让方)于转让日向被告(作为受让方)转让原告享有的人民币5亿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被告未能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仍有人民币390,000,000元尚未支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涉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3月2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47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之一: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安信信托对其他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补足义务;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代理业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收购安信信托持有的对其他被告的50,000万元的贷款债权,并委托安信信托对上述贷款债权进行处置清收。同日,安信信托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处置回收目标款承担补足义务;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安信信托的委托代理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23日,安信信托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之补充承诺》。截至2018年11月23日,安信信托仍未能完成本金人民币50,000万元的清收。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四)涉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我司寄送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浙01民初432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之一: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安信信托立即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90,900万元;

  2.判决安信信托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215,433,000.6元;

  3.判令安信信托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2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认购由安信信托发行并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玖亿零玖百万元。同日,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于2018年8月2日远期受让原告的信托受益权的方式,但安信信托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46号),披露了涉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做出(2019)沪74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900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原告已经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其他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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