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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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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9】1609号文予以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2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被动达到或超过2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13日。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信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年8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富强: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6年。2009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市场创新部高级助理。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3月9日任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3月2日任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6日起任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3月11日任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6日起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12日起任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起任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25日起任大成通嘉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9日起任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汪伟: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6年。曾担任广州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投资经理、金鹰基金集中交易部交易主管、广东南粤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经理、金鹰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9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2019年9月12日起任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5日起任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方孝成: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4年。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新华社参编部编辑。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J.D. Power (MacGraw Hill 集团成员) 市场研究部分析师。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信用评级室主任。2011年2月至2015年9月任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任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8日起任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8日起任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7日起任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4日起任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7日起任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31日起任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11日起任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6名。名单如下:

  谭晓冈,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姚余栋,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艳林,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80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金融市场、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与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15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2018年,上海银行被首批纳入MSCI指数,并被纳入上证公司治理、上证180公司治理、上证社会责任指数。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8年度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照一级资本排名,上海银行位居第76位,较上一年度上升9位,位列中资银行第16名;按照总资产排名,上海银行位列第88位,较上一年度上升1位。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授予上海银行的长期发行人和长期存款评级从“Baa3”上调至“Baa2”,短期发行人和短期存款评级从“Prime-3”上调至“Prime-2”,评级展望稳定。反映出上海银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质量同业领先。

  2018年,上海银行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银团贷款业务最佳发展奖”、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三等奖”以及重要媒体机构颁发的“最佳一带一路境内银行”、“中国最佳私人财富慈善服务奖”、“年度卓越影响力金融品牌”、“2018杰出价值机构”等奖项。

  截至2018年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20,277.72亿元,客户存款余额为10,424.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7%;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8,506.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8.11%;净利润180.68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00%;拨备覆盖率332.95%,较上年末提高 60.43 个百分点。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19年6月末,上海银行已托管29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荣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建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308.92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详见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冯艾、沈娜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9】160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十)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4%)=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 (9,960.16+5.50)/1.000=9,965.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65.66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且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清盘。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20%集中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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