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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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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冰轮环境

  股票代码:000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已获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冰轮集团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实施存续分立而发生。本次分立后,冰轮集团不再持有冰轮环境的股份。本次分立后,冰轮环境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烟台市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冰轮集团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和冰轮集团(存续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冰轮集团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97,674,382股股份。冰轮控股、冰轮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冰轮环境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冰轮集团(存续公司)不再持有冰轮环境股份,冰轮控股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02,790,679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3.78%;冰轮投资直接持有冰轮环境94,883,703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2.72%。本次分立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烟台市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东存续分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冰轮集团持有冰轮环境197,674,3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50%。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二)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冰轮控股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02,790,679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3.78%;冰轮投资直接持有冰轮环境94,883,703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2.72%。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四、《分立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当事人

  甲方:冰轮集团

  乙方:冰轮控股(筹)

  丙方:冰轮投资(筹)

  丁方:派生企业的全体股东

  (二)签署日期

  2020年1月16日

  (三)分立方式

  甲方以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存续分立为冰轮集团(存续公司)以及新设公司: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甲方的法人主体资格保留。

  (四)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1、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

  甲方:冰轮集团注册资本为14,313.27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

  2、分立后各方的注册资本

  甲方:冰轮集团(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2,313.27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

  乙方:冰轮控股注册资本为6,240.00万元,股权结构为:

  ■

  丙方:冰轮投资注册资本为5,760.00万元,股权结构为:

  ■

  (五)因分立承继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分立基准日,冰轮集团所持有的冰轮环境的总股数为197,674,382股:其中102,790,679股划分归入冰轮控股继承、94,883,703股划分归入冰轮投资继承。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冰轮集团持有冰轮环境股份为197,674,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50%;已累计质押股份为78,000,000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人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冰轮控股

  ■

  (二)冰轮投资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冰轮控股、冰轮投资资信状况良好,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对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集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对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审议程序

  2019年11月2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出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烟政字(2019)33号),原则同意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革方案。

  2019年11月28日,冰轮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方案》。

  2019年11月28日,冰轮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方案》。

  2020年1月16日,冰轮集团、冰轮控股(筹)、冰轮投资(筹)、烟台国丰、远弘实业签订《分立协议》。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0年3月1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存续分立相关的决策文件、《分立协议》;

  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烟政字(2019)33号);

  ■

  2020年3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20年3月13日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冰轮环境

  股票代码:000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冰轮环境拥有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已获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

  ■

  (二)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烟台国丰分别持有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各52%股权,为冰轮控股、冰轮投资之控股股东。烟台国丰原名称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1月更名为现名称。

  烟台国丰主要从事投融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分为三大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板块,其中主营业务为化工、能源设备及服务与高性能纤维三大业务板块。化工业务板块主要由旗下上市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能源设备及服务业务板块主要由旗下上市公司冰轮环境运营;高性能纤维业务板块主要由旗下上市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外,烟台国丰下属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烟台市国资委,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而设立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烟台市国资委目前控制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蓝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冰轮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系冰轮集团存续分立的新设公司,均于2020年3月4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开展业务,无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的控股股东烟台国丰的主营业务为投融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烟台国丰最近三年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16年-2018年度财务数据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冰轮投资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冰轮控股

  ■

  (二)冰轮投资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烟台国丰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冰轮控股、冰轮投资与冰轮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者均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存续分立后,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将承继原冰轮集团持有的全部冰轮环境股份,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相独立,各自拥有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冰轮集团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实施存续分立而发生。本次分立后,冰轮控股成为冰轮环境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分立后,冰轮环境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烟台市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9年11月2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出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烟政字(2019)33号),原则同意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革方案。

  2019年11月28日,冰轮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方案》。

  2019年11月28日,冰轮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方案》。

  2020年1月16日,冰轮集团、冰轮控股(筹)、冰轮投资(筹)、烟台国丰、远弘实业签订《分立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冰轮集团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和冰轮集团(存续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冰轮集团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97,674,382股股份。冰轮控股、冰轮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冰轮环境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冰轮集团(存续公司)不再持有冰轮环境股份,冰轮控股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02,790,679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3.78%;冰轮投资直接持有冰轮环境94,883,703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2.72%。本次分立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烟台市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东存续分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冰轮集团持有冰轮环境197,674,3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50%。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二)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冰轮控股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02,790,679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3.78%;冰轮投资直接持有冰轮环境94,883,703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2.72%。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四、《分立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当事人

  甲方:冰轮集团

  乙方:冰轮控股(筹)

  丙方:冰轮投资(筹)

  丁方:派生企业的全体股东

  (二)签署日期

  2020年1月16日

  (三)分立方式

  甲方以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存续分立为冰轮集团(存续公司)以及新设公司: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甲方的法人主体资格保留。

  (四)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1、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

  甲方:冰轮集团注册资本为14,313.27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

  2、分立后各方的注册资本

  甲方:冰轮集团(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2,313.27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

  乙方:冰轮控股注册资本为6,240.00万元,股权结构为:

  ■

  丙方:冰轮投资注册资本为5,760.00万元,股权结构为:

  ■

  (五)因分立承继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分立基准日,冰轮集团所持有的冰轮环境的总股数为197,674,382.00股:其中102,790,679.00股划分归入冰轮控股继承、94,883,703.00股划分归入冰轮投资继承。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冰轮集团持有冰轮环境股份为197,674,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50%;已累计质押股份为78,000,000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公司存续分立,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冰轮环境主营业务或者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冰轮环境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冰轮环境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对冰轮环境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对冰轮环境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对冰轮环境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对冰轮环境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无其他对冰轮环境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冰轮控股、冰轮投资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冰轮环境的独立经营能力无影响,冰轮环境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然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系冰轮集团存续分立产生的新设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本次存续分立后,新设公司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将承继冰轮集团原持有的全部冰轮环境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冰轮集团存续分立、新设公司承继股份产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冰轮环境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冰轮环境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冰轮环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冰轮环境股票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冰轮控股、冰轮投资不存在买卖冰轮环境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冰轮环境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冰轮环境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准则第16号》第四十条相应规定: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均成立于2020年3月4日,自成立至今不满一年,其控股股东为烟台国丰。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烟台国丰2016年至2018年的财务数据均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烟台国丰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烟台国丰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烟台国丰2016、2017、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分别公允反映了烟台国丰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2017、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烟台国丰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烟台国丰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烟台国丰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0年3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0年3月13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存续分立相关的决策文件、《分立协议》;

  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烟政字(2019)33号);

  5、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6、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冰轮环境、冰轮控股、冰轮投资,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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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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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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