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山东药玻比例将从6.084%减少至5.000%。
近日,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药玻”)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鑫联”或“信息披露义务人”)送达的《减持股份告知函》,其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山东药玻股份6,450,000股,占山东药玻总股本的1.084%,减持均价32.47元/股。
本次减持前,淄博鑫联持有山东药玻股份36,201,092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山东药玻总股本6.084%;减持后,淄博鑫联持有山东药玻股份29,751,092股,占山东药玻总股本5.000%。减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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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36,201,092股份来源于认购的山东药玻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该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20日(详见2019年12月13日披露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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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三、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淄博鑫联本次减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淄博鑫联本次实施的减持股份结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