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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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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

  本院自2018年9月起受理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投资者时浻等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时浻等人起诉称“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系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而欺诈发行,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债券本金以及利息、赔偿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时浻等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原告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发出公告,通知相关自然人权利人(不含机构投资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登记。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本院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权利人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或公安机关盖章的复印件;2.交易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3.具体的诉讼请求。

  登记材料提交方式:详见“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www.stockcourt.cn)网站通知;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571-87393239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

  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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