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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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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001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
《答辩书、反诉书和交叉请求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买方”)于近日收到嘉能可公司(GLENCORE AC)( 以下简称“嘉能可”、“卖方”)氧化铝《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嘉能可《答辩书、反诉书和交叉请求书》。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 氧化铝《销售合同》主要条款

  2008年4月,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嘉能可签订十年期氧化铝《销售合同》,嘉能可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销售氧化铝,该合同共计十个合同年(2009-2019),合同总量250万吨,每个合同年交货量25万吨,其中约定:“如卖方选择DDP(指中国仓库交货)方式交货,国产氧化铝交货量不得超过本合同年交货总量的40%(即每合同年国产氧化铝交货不得超过10万吨)”和“额外氧化铝买卖权。买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合同年的装船计划商议时,卖方向买方索取同时买方须告知卖方买方接下来的新的采购计划。卖方有权参与对该采购计划下买方的氧化铝采购进行与买方进行协商和报价。卖方的报盘在与买方收到的其他报盘主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须得到优先考虑”。“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以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向卖方提供20,000,000美元的履约保证金”。“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仲裁、争议处理需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UNCITRAL仲裁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进行仲裁”。

  2014年3月18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嘉能可签订氧化铝《〈销售合同〉修改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自《〈销售合同〉修改协议》修改生效日起,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加入作为合同买方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氧化铝《销售合同》协议下的所有买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氧化铝《〈销售合同〉修改协议》自2014年3月18日生效执行。

  (二)截止目前进展情况

  1.在第九合同年履行期间,嘉能可共计交货25万吨,其中国产氧化铝交付超出合同约定的40%。合同履行至第十合同年,截至2018年10月,嘉能可已交付国产氧化铝达到合同年交货量40%。按照合同约定,第十合同年剩余相关期间应全部交付进口氧化铝,但嘉能可宣布交付国产氧化铝,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回函明确拒绝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嘉能可在最后交货期限未交付进口氧化铝。2019年4月2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委托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向嘉能可发送律师函,告知嘉能可前述未交付进口氧化铝违约行为,要求嘉能可赔偿损失。如嘉能可未能在律师函所述期限内完成相关行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启动法律程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利。

  2.2019年4月18日,嘉能可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嘉能可回函表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多次违约行为,造成嘉能可损失。

  3.2019年4月28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通知书》。2019年4月3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案。2019年6月份,买方按照卖方的要求被迫将备用信用证延期12个月(至2020年6月30日) 。2019年7月30日,完成仲裁庭组建,并确定于2021年3月15日至19日及22日庭审。

  2019年11月29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将仲裁请求陈述,包括所有事实、法律论证,书面的证据提交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针对嘉能可第九至十合同年未按合同履约事件及信用证延期事件索赔损失人民币165,689,833.8元(不含利息),利息应自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化利率18%计算。

  4.近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嘉能可代理律师事务所的《答辩书、反诉书和交叉请求书》,书中表示:嘉能可对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起诉状进行答辩,同时提请反诉,并要求追加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为交叉请求的被申请人。嘉能可在反诉中提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第一合同年及第七合同年存在拒绝接受货物的违约行为,截至2020年1月31日,估计损失至少33,212,659.14美元(或140,498,047.82美元,按照买方仲裁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法)。另表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违反氧化铝《销售合同》相关约定,未提供其年度氧化铝采购计划,也未提供嘉能可参与其氧化铝采购谈判和报价的权利和机会,损失暂时无法计算。

  二、本《答辩书、反诉书和交叉请求书》对公司的影响

  (一)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将与案件代理律师分析梳理合同条款及履约过程中的双方来往函件,收集证据材料,起草答辩状,在仲裁庭规定时间内将对反诉的全部答复和辩护,以及事实依据、法律论证和书面证据提交到仲裁庭。

  (二)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时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蒙东能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追回所遭受的损失,则露天煤业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将所追回的损失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一次汇入蒙东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鉴于本案件尚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待本案件对公司利润影响最终确定后另行披露具体情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说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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