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9:15至2020年3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锂电大楼五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共计代表股份163,367,7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661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63,019,5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56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份348,1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99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744,35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12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各子议案;
(1)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63,195,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反对57,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28%;反对57,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82%;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0%。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63,195,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反对32,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弃权1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28%;反对32,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61%;弃权1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11%。
(3)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63,171,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9%;反对8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8,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382%;反对8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584%;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34%。
(4)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63,172,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5%;反对56,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726%;反对56,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07%;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067%。
2、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67,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4%;反对8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008%;反对85,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01%;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0%。
3、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72,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5%;反对80,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726%;反对8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584%;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