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2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等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2月26日在公司内网公告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6日,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有任何异议的,可向公司反馈。
截至2020年3月6日,公司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但在公示期内,共有6名激励对象由于正在办理离职手续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其余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其余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24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2020年2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2020年3月9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40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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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40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公司核查:
以上40名对象中,除王明、蒋鹏祥、康剑锋、杜佳东、李晓花之外的35名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王明、蒋鹏祥、康剑锋、杜佳东、李晓花五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前进行的交易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五人在2020年2月20日晚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所知悉信息相对有限,且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后续根据个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在公司2020年2月26日公告披露前进行了卖出公司股票的交易,属于误操作。后续在公司内部公示期间,公司倡导激励对象自查自纠,其五人在自查后发现自身出现的误操作行为,并及时向公司进行了汇报。王明、蒋鹏祥、康剑锋、杜佳东、李晓花五人均表示:由于其在敏感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原则,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或误操作,且相关误操作人员已承诺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