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20-02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再次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3月27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23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1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提案为《关于处置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资产的议案》。
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上述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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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信函或传真须在2020年3月25日17:00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证券投资部,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2、登记时间:2020年3月25日9:00-11:30,14:30-17:00。
3、登记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本通知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362500
联 系 人:黄华伦 黄丽珠
联系电话:(0595)23551999、23550777
联系传真:(0595)27251999
电子邮箱:zqb@guanfu.com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格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02。
2、投票简称:冠福投票。
3、提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提案设置。
股东大会提案对应“提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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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3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即受托人)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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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画“√”为准。如果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
3、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注: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人须加盖公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2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3838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 送达的冯文旭因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6月2日,冯文旭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签署《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同孚实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50,000.00元,同孚实业向冯文旭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冯文旭认购成功“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第十二期)”产品,认购金额150,000.00元,认购期限6个月,起息日是2018年6月8日,兑付日为2018年12月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8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出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担保函》,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因同孚实业发行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期未偿还,经催要无果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冯文旭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月18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38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9-291)。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文冠”)还原告本金15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息5,886.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7.80%【计算至2018年12月8日,计算公式为150,000.00*7.80%/365*183=5,886.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11,924.38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80%【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计算公式为155,866.00*7.80%/365*358=11,924.38元】;
4、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为此次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用;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冯文旭支付认购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冯文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5.80元减半收取1,827.9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83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3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0108民初276号
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应诉通知书》基本情况
滨江法院已受理原告吴晓蓉与被告冠福股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尚欠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6,641,095.89元。
(2)请求判令冠福股份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0.00元。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该案件是公司控股股东刻意隐瞒公司董事会,违规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76号《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3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闽0526民初626号
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闽0526民初62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应诉通知书》基本情况
德化法院已受理原告郑建国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 冠福股份合同纠纷一案,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12月5日的利息4,041.67元);
(3)判令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6民初62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