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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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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0-02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9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汪南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偿还预付款本金及承担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公司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汪南东持有的领益智造股票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详细信息见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5)、《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6月,汪南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2019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初58号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汪南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因不服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2019年7月汪南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领益智造的起诉。2019年1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36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应当由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本案中领益智造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汪南东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2019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级别管辖受案数额进行了调整,本案涉诉标的额已不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19民初17号。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领益智造与汪南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符合立案条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四、其他说明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尽快推动案件进入实体部分一审开庭审理事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初58号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36号;

  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19民初17号。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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