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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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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2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9)沪0105民初16020号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崔炜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崔炜

  被告1:升达集团、被告2:升达林业、被告3:江昌政

  管辖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滞纳金(以13,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化36%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暂计5,070,000.00元);

  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42,100.00元;

  4、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诉请1至诉请3中被告1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依照原告实现权利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予以支付;

  上述费用暂合计18,612,1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升达集团于2018年5月3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6日,借款利率为0.1%/日,且于同日升达林业、江昌政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随后升达集团向原告共支付本金及利息共833.80万元,因剩余本金及利息尚未支付,遂被起诉。

  进展情况: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因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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