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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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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安证券 股票代码:60090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可转债由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华安证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末,公司净资产金额为128.30亿元,高于15亿元人民币,公司无需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未设定担保,符合上述规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现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中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股利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并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意见的具体措施: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及保障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意见的具体措施: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公司章程已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除履行前述审议程序以外,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八)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并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华安证券兼顾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规划的考虑因素和原则

  公司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股东需求、融资环境、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盈利能力、资金需求、监管指标、流动性等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注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基础上,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方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本规划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公司章程已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除履行前述审议程序以外,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3)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6月14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6年末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260,000元。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6.09%,占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36%。2017年7月,公司已完成2016年度利润分配。

  (2)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8年6月6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7年末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260,000元。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3.44%,占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49.95%。2018年7月,公司已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

  (3)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年4月20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8年末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260,000元。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9.23%,占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78.82%。2019年6月,公司已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16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截至目前上市已满三年。公司最近三年(含上市前)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将相应增加;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预计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周期性波动风险

  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心理预期、行业监管等多种因素将综合影响证券市场,导致证券市场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及周期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股票市场波动幅度较大,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也受到一定影响。根据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数据,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A股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127.24万亿元、112.36万亿元、90.11万亿元和69.50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变动-50.04%、-11.69%、-19.81%和32.56%。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全行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279.94亿元、3,113.28亿元、2,662.87亿元和1,789.41亿元,全行业净利润分别为1,234.45亿元、1,129.95亿元、666.20亿元和666.62亿元。报告期内证券行业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情况的变化趋势与股指走势、股票市场成交活跃度关系紧密。其中,2018年度,受到经济增速放缓、结构性去杠杆等因素影响,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报告期内,由于股票市场交易情况变化,公司盈利能力亦受到一定的影响。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7.33亿元、19.18亿元、17.61亿元和14.36亿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04亿元、6.52亿元、5.78亿元和5.80亿元,与市场变动趋势总体基本保持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持续优化经营和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是,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致的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如果未来证券市场长时间处于不景气周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风险。

  (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我国证券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业务经营与开展受到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管。我国颁布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公司层面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针对各项业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了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为了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随之进行调整。如果国家关于资本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税收政策、业务许可、外汇管理、商务贸易、利率政策、业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对公司的各项业务产生影响。

  (三)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与代理证券交易额和佣金水平呈正相关,前者与二级市场活跃度高度相关,而二级市场往往受到国家政治环境、经济政策、市场流动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后者主要受同业竞争、客户构成等因素影响,使得经纪业务收入存在一定波动。

  1、市场交易量波动风险。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证券市场日均股票交易额为5,184.95亿元、4,580.26亿元、3,689.31亿元和5,873.61亿元,2016-2018年证券市场日均股票交易金额逐年下降,2019年1-6月日均股票交易金额较2018年同期大幅增长。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华安证券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10.06亿元、7.77亿元、5.61亿元和3.89亿元,其中2019年1-6月较去年同期上涨22.55%。由此可见,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变动趋势与股票市场成交情况基本同步,受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影响较大。鉴于影响二级市场行情波动的因素较为复杂,如果二级市场成交活跃度出现大幅下滑,将导致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利润大幅减少,甚至超过50%的风险。

  2、交易佣金率变化风险。传统证券经纪业务主要为交易通道类型,而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证券公司短期内难以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互联网对传统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产生巨大冲击。随着网上开户的推广和“一人多户”的全面开放,部分券商推行低价竞争策略,区域性券商面临来自全国性券商更为激烈的竞争。报告期内,公司平均佣金率分别为0.0494%、0.0421%、0.0400%和0.0401%,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高于市场的平均佣金率水平。未来若经纪业务交易佣金率持续下降,将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风险。

  (四)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以及财务顾问等服务。受项目储备情况、审核及发行速度影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可能存在周期性波动风险;如果公司从业人员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对市场和企业发展前景判断不准确,对发行方案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申请被否、发行失败或大比例包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可能存在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甚至保荐资格被限制或撤销、公司声誉受损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证券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益还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如未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则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或触发回售条款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压力。

  2、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转股期内,随着可转债的逐步转股,公司的总股本、净资产将逐步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补充资本金,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积极配置资源,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募集资金,一般情况下在投入当期就可以产生即期综合收益,但是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在转股完成当年得到充分利用、或者其补充资本带动的相关业务发展未达到预定的规模或实现一定的盈利水平,且公司原有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未实现足够的提升,则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变动较为复杂,需要可转债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5、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8.30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6、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整体状况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7、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在满足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的方案。并且,若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审议通过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该修正方案仍可能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因此,存续期限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8、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可转债特有的转股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也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公司股价的波动而波动,有可能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会高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同时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出现波动并甚至可能低于面值。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关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提示

  本次发行前,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10,749.00万元至121,823.90万元之间。根据业绩预增公告及目前情况作出的合理预计,2019年年报披露后,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第一节  释义

  本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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