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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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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4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5),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0508执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08执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08执5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1177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2019)苏0508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8,934.09元,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二)、(2020)苏0508执54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苏0508执5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光电公司、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91,693,026.53元。

  2、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20)苏0508执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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