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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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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计划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计划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单玲玲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单玲玲女士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476,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增持金额合计1,829.49万元人民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2019-072号),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单玲玲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和管理团队的认可,计划自2019年9月4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日,公司收到单玲玲女士的《增持计划完成告知函》,单玲玲女士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届满并实施完成。现将本次增持实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单玲玲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2.单玲玲女士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披露过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下述公告:

  增持计划一、

  1)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2018-096号)

  2)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2019-007号)

  3)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2019-037号)

  增持计划二、

  1)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2019-072号)

  2)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2019-077号)

  3)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2019-080号)

  4)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2019-098号)

  3. 单玲玲女士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和管理团队的认可、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真分析与合理判断而作出的决定。

  2.增持股份的规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增持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及价格区间,单玲玲女士将根据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

  4.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5.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

  四、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增持前,单玲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91,10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和单玲玲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45,709,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4%。

  本次增持后,单玲玲女士持有公司股票6,867,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和单玲玲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51,186,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5%。

  五、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增持事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2.单玲玲女士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单玲玲女士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均未违反相关承诺。

  3.单玲玲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增持计划完成告知函。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和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关于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公司”)为减少汇兑损益大幅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与符合资质的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一石巨鑫有限公司和杭州广宇久熙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其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或其他存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币种。开展外币金额不得超过预测付款或回款金额,且交割期与预测付款和回款期一致的外汇交易业务。

  2、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授权

  为合理规避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前述业务公司将开展总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选择合作银行并办理此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20年3月5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2020-014)。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公司”)存在向国外采销商品原材料的需求。当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业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减少汇兑损益大幅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业务公司计划与符合资质的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结售汇业务的品种

  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或其他存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币种。开展外币金额不得超过预测付款或回款金额,且交割期与预测付款和回款期一致的外汇交易业务。

  三、业务公司基本情况

  1.一石巨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石巨鑫”)

  成立时间:2018年6月7日

  法人代表:王轶磊

  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危险化学品批发无仓储等, 详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与公司关联关系:一石巨鑫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

  2.杭州广宇久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久熙”)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法人代表:严灵峰

  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详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广宇安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宇久熙51%股权。

  四、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授权

  为合理规避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业务公司可开展总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选择合作银行并办理此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

  五、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业务公司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逐渐增加,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或其他存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币种,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业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业务公司开展与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出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业务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符合业务公司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业务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定远期结售汇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远期结售汇操作可以熨平汇率波动对业务公司的影响,使业务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业务公司仍保持稳定的利润水平,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汇汇率低于交割日实时汇率,或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售汇汇率高于交割日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对此,公司及业务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交易方案,以稳定进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可能存在内部控制风险。对此,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对开展此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原则、实施流程、责任部门与人员、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的风险。对此,公司及业务公司将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回款及付款预测风险:业务公司根据客户订单进行付款或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业务公司付款或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对此,公司及业务公司将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分范围内。

  除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外,公司审计部将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七、独立董事意见

  1、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贸易类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公司”)存在向国外采销商品原材料的需求。当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业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减少汇兑损益大幅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业务公司计划与符合资质的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是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

  2、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原则、实施流程、责任部门与人员、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明确规范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

  3、公司董事会审议业务公司在未来的12个月内开展总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选择合作银行并办理此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业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行性方案。

  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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