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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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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3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六)》(    公告编号:2019-067),于2019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2),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38),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01号《执行决定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10),以上报告中所提及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626号《执行决定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02),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54),以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545号《执行决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执7301号《执行决定书》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

  案号:(2019)苏0582执7301号

  (二)《执行决定书》内容

  交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光电公司、康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二、(2019)苏0582执6626号《执行决定书》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一: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

  案号:(2019)苏0582执6626号

  (二)、《执行决定书》内容

  交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康得菲尔、康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三、(2019)苏0582执7545号《执行决定书》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钟玉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

  案号:(2019)苏0582执7545号

  (二)、《执行决定书》内容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此次被纳入失信执行人事项尚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01号《执行决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626号《执行决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45号《执行决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 月3 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3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    公告编号:2019-103),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2月17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2),报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105民初693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六)》(    公告编号:2019-067),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2月17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2),报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105民初693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一、(2020)粤0105民初693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年4月13日14时10分

  应到处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应的应付利息人民币5,500,000.00元(年利率5.50%,付息日:2020年2月15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20年2月17日),本次应付利息的计息期间为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7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金额5,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为人民币4,62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11,009.24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2020)粤0105民初693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年4月13日14时10分

  应到处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本金人民币160,000,000.00元对应的应付利息人民币8,800,000.00元(年利率5.50%,付息日:2020年2月15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20年2月17日),本次应付利息的计息期间为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7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金额8,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为人民币7,392.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13,211.09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9)粤0105民初693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2019)粤0105民初693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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