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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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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博华有限承诺:博华有限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博华有限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五)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8月18日通过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符合第三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以下适用标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中“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明确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适用标准及其依据。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此之外,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如因不满足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3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VERTEX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9,727.30万元、120,308.78万元及104,409.0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03%、87.64%及91.12%。VERTEX占公司收入比重相对较高主要由于: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在产品质量、产品开发设计、规模化生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是国内少数直接进入HOME DEPOT等知名PVC塑料地板终端销售渠道供应链体系,并满足大批量产品开发及供货要求的企业。基于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及VERTEX的市场开拓维护能力,公司、VERTEX与终端知名客户建立起稳定的供应链合作关系。由于美国建材终端销售市场已形成垄断竞争格局,且HOME DEPOT在美国建材市场占有较高份额,PVC塑料地板产品需求规模相对较大,公司、VERTEX获得该等客户订单规模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HOME DEPOT等终端客户订单具有批量大、型号相对标准的特点。在厂房、人员及资金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安排该等订单生产利于产能释放。但这对公司其他客户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拓展形成一定制约,使得VERTEX占公司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如前所述,凭借产品质量、产品开发设计、规模化生产等优势,公司与VERTEX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并长期满足HOME DEPOT等终端客户验厂和供货要求,公司、VERTEX以及终端客户三方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同时,公司已与VERTEX签订了长期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VERTEX承诺给予公司优先供应商权利;此外,公司拥有主要产品悬浮地板的专利技术,VERTEX、终端客户难以向其他PVC塑料地板生产商采购该等产品。但是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公司、VERTEX以及终端客户合作关系破裂,公司获取订单规模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未来VERTEX、终端客户HOME DEPOT对PVC塑料地板推广力度的不断加大,及三方继续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存在向VERTEX销售规模及占比进一步提高的风险。

  (二)美国贸易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为欧美等境外PVC塑料地板贸易商、品牌商提供ODM产品,其中美国地区收入占比相对较高。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美国市场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比重达到79.85%、81.28%及82.11%,美国贸易政策将对公司业务产生直接影响。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9月24日,美国对大约2,00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征收10%关税,发行人的产品在此次加征关税产品清单之列。2019年5月10日,美国调整对该等2,00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征收25%关税。

  一方面,由于中国PVC塑料地板生产企业在产业配套、生产工艺、生产能力以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相对明显的竞争优势,美国PVC塑料地板主要依赖向中国进口,且依赖程度不断增加。短期内上述竞争优势难以迅速扭转,使得贸易政策的调整对美国进口中国PVC塑料地板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基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相对较强的议价能力,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价格下调幅度相对较小。以2019年1-6月份加征10%关税情况下的经营数据为基础,结合加征25%关税销售价格调整情况,模拟计算价格调整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约1.6%,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影响相对有限。此外,2019年11月,美国商务部门宣布对自2018年9月起加征的关税进行豁免,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将进行回调,原价格调整因素对发行人经营影响已经消除。但不排除随着未来贸易政策的进一步变化,发行人需要继续承担价格转嫁等情况,从而经营业绩出现不利变化。

  (三)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具体为:一方面,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本币计量的营业收入变化,对主要产品的毛利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收汇期间,公司因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亦直接影响公司业绩。虽然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外汇管理措施,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不排除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大幅波动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PVC树脂粉、增塑剂、印刷膜等,该等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相对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虽然公司持续改进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以提高主要原材料利用率,并不断强化原材料成本管理和控制能力,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不排除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五)业绩波动风险

  2019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14,578.79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6.5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4.7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8.48%,上述下降主要原因是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销售产品价格有所下调以及贸易摩擦谈判阶段客户观望情绪导致订单量下降所致。

  随着2019年11月发行人主要产品取得豁免加征关税,贸易摩擦带来的客户观望情绪以及价格下调等因素将逐步消除,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进一步提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美国PVC塑料地板消费市场快速发展且主要依赖向中国进口的格局下,发行人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是,公司所面临的境外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全球贸易局势的发展目前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不排除未来中美贸易关系恶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增长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PVC塑料地板属于消费品,欧美市场需求稳固且不断增加。2019年以前,受产品认可度提高及欧美地区消费水平的复苏,PVC塑料地板产品保持了较高的市场增速,我国PVC塑料地板出口亦规模快速增加。2019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加征关税等因素影响,终端下游客户观望情绪较多,整体出口规模增速有所放缓。发行人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处于正常状态。随着加征关税的逐步取消,前期市场积累需求将进一步释放,预计未来PVC塑料地板出口规模将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虽然2020年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发行人生产方面存在短期影响,但整体预计2020年一季度收入及订单情况仍有所增长。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1-3月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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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述,公司预计2020年1-3月营业收入26,000.00万元至27,5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上升2.28%至8.1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0万元至2,7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0.27%至上升7.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0.00万元至2,5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3.90%至上升4.45%。

  上述2020年1-3月业绩预测中相关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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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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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根据爱丽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按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4943959W)。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W[2017]B162号),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7,20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博华有限、宋锦程和施慧璐三名股东,以爱丽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按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8,0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6,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4,0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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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17,200.00万股,发起人为博华有限、宋锦程和施慧璐三名股东。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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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

  除上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为PVC塑料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悬浮地板、锁扣地板及普通地板等。

  (二)产品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为境外客户提供ODM产品。在销售渠道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客户介绍等方式进行市场开拓,或与长期合作伙伴直接洽谈采购意向。获取客户采购订单后,公司贸易部与客户确认销售数量、产品型号、技术参数、销售单价、结算周期等详细信息。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组织工艺部门进行样品的开发设计以供客户选择,待客户确认后组织批量生产,生产完成后将货物送至港口装船报关出口发运至客户指定的国外交货地点,产品最终通过境外品牌商、贸易商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97.07%、95.88%和97.17%,其中,向VERTEX销售金额分别为89,727.30万元、120,308.78万元和104,409.04万元,占比分别为85.03%、87.64%和91.12%,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占比较高。

  (1)VERTEX的基本情况

  VERTEX系全球最大的PVC塑料地板品牌商、贸易商之一,业务范围覆盖美国、加拿大、欧洲等主要PVC塑料地板消费市场区域,销售渠道涵盖全球最大家居建材零售商HOME DEPOT(家得宝)及ADLETA COMPANY、HERREGAN DISTRIBUTORS, INC.等其他知名渠道商,拥有的“METROFLOR”、“ALLUE”、“ASPECTA”、“ENGAGE”等品牌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2018年,VERTEX集团营业收入规模达6.5亿美元,经营规模较大。

  (2)发行人与VERTEX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VERTEX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85.03%、87.64%和91.12%;VERTEX向发行人采购数量占比约为40%左右。一方面,受下游PVC塑料地板品牌商、贸易商垄断竞争格局、国内生产商产能有限等因素影响,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特点,发行人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出于供应链管理便利、产品开发统一及供货稳定等考虑,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对较少,主要客户向发行人采购占其总体采购规模相对较高,部分规格型号基本来自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亦存在依赖关系。

  3)发行人与VERTEX无关联关系

  VERTEX集团各主体或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或者其它关联关系。

  (3)VERTEX下游客户及与其交易情况

  1)VERTEX客户角色及其主要客户情况

  在国内PVC塑料地板企业主要为境外客户提供ODM产品,满足境外消费者市场需求的背景下,在发行人与VERTEX的交易过程中,VERTEX主要承担了贸易商角色和品牌商角色。

  2)VERTEX与HOME DEPOT具体交易情况

  HOME DEPOT系发行人最大的终端客户,亦是VERTEX最主要客户。HOME DEPOT系全球最大的家居建材零售商,亦为美国仅次于沃尔玛的第二大零售商;业务区域遍布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地区,连锁商店数量超过2000家。2018年,HOME DEPOT的营业收入为1,082.03亿美元,净利润为111.21亿美元。

  凭借与生产商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的售后服务、强大的仓储物流服务能力,VERTEX与全球最大的家居建材零售商HOME DEPOT建立起长达30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成为其PVC塑料地板细分领域LVT产品绝对份额供应商。报告期内,VERTEX向HOME DEPOT销售PVC塑料地板占比在70%左右,HOME DEPOT向VERTEX采购PVC塑料地板占比在80%左右。二者形成了长期稳固的相互依赖关系。

  4、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3月3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3月3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3月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在广发证券官方网站上填写和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如适用),所有核查资料的填写和提交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在线填写网络版: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点击“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公告”(http://new.gf.com.cn/business/bank/news),点击IPO专栏中的“爱丽家居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入口及重要提示”,仔细阅读填写说明,通过该业务公告中的链接进入广发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直接在线填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和《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如已注册并录入基本信息的投资者,请先更新关联关系信息等相关信息,再选择拟参与项目并打印盖章),请在2020年3月4日(T-5日)17:00前填写提交完毕。填写完成后,请直接将最终填写结果打印并签字盖章。

  (2)在线上传签字盖章扫描件、EXCEL电子件(如有):2020年3月4日(T-5日)17:00前(上传截止时间),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如适用)的签字盖章扫描件、EXCEL电子件(如有)在报备系统内“爱丽家居”IPO项目核查材料上传页面对应文件栏目的“附件上传”处提交,具体要求详见该页面“提交要求”和“提交主体”。

  在线上传文件成功后,签字盖章等文件的原件请自行保管备查,无需向主承销商邮寄。若投资者对在线填写、打印、在线上传核查资料等操作有疑问,请咨询主承销商,咨询电话见本公告。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0年3月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3月5日(T-4日)及2020年3月6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于2020年3月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配售对象;

  (7)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为6,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24,000万股。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T日)9:30-15:00。2020年3月10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20年3月11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T日)9:30-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3月1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3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3月1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0年3月11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3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3月1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段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3月12日(T+1日)在《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配售: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零股配售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零股配售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先后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配售对象;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配售对象申购时在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超出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按前述规则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年3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3月13日(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缴款信息请参照T-1日《发行公告》及T+2日《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0年3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2020年3月13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20年3月13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3月17日(T+4日)刊登的《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街道

  电  话:0512-58506008

  传  真:0512-58500173

  联系人:李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电  话:020-66338151、66338152

  传  真:020-8755585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

  (下转A49版)

  (上接A47版)

  (上接A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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