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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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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0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3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对《关注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披露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一、关于交易目的

  问题1、汇垠日丰持有2亿股你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作协议》签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34元/股。请结合北京首拓融汇为获取汇垠澳丰合伙人权利、投资顾问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所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补充说明:(1)北京首拓融汇不通过股票转让方式直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2)实际交易对价远高于对应股份市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结合上述事项,进一步说明北京首拓融汇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及合理性;(4)请自查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不通过股票转让方式直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权益变动前,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履行其管理职能,每年向汇垠日丰收取管理费报酬。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管管理计划,资金最终来自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通过处置其持有的受益权实现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回收。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所持优先信托受益权的本金余额为117,447.0247万元,信托计划应分配但未分配的优先信托份额预期收益18,812万元,即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未退出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计为136,259.0247万元;汇垠日丰应付未付汇垠澳丰的管理费为6,200万元。因此,汇垠日丰的股权结构调整存在较大的现金流需求。

  如北京首拓融汇通过股票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按照汇垠澳丰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诉求,需保障汇垠澳丰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投资成本及相应收益的回收,则北京首拓融汇需一次性支付14.25亿元股权转让款。从北京首拓融汇角度,协议转让的交易方案前期一次性投入金额较大,不符合其商业逻辑。

  因此,出于商业考虑,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协商,最终各方同意保留目前汇垠日丰的股权架构,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此外,北京首拓融汇受让了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所持一般信托受益权,并约定在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支付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北京首拓融汇未来能够通过信托计划获得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优先级本金余额、预期收益及超额收益以外的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的投资收益。

  此种交易方案下,北京首拓融汇将分期支付对价:

  1)在2020年1月6日先支付应分配但未分配的优先信托份额预期收益18,812万元,及汇垠日丰管理费1,550万元(含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的管理费的第一期);

  2)2021年7月13日前向汇垠澳丰合计支付2,000万元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的管理费,且需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1,100万元管理费;

  3)在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17,447.0247万元及对应的预期收益。

  在考虑资金使用效率、现金流折现等多个投资考量因素后,本次交易方案较为符合商业投资逻辑。

  综上,本次交易未采取股票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系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多次接触并经友好协商,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效率,现金流折现等多个投资考量因素后,为尽快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引入更多资源而采用的交易方案,因此本次交易方式理由明确,且具备合理性。

  (2)实际交易对价远高于对应股份市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权益变动前,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代表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自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垠澳丰为前述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北京首拓融汇需支付的交易对价包括需支付给汇垠澳丰的管理费、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和需支付给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价。

  ①关于需支付给汇垠澳丰的管理费,根据合作协议及《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约定,北京首拓融汇需确保其或汇垠日丰在2021年7月13日前分三期向汇垠澳丰合计支付3,000万元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的管理费,且需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1,100万元管理费,相关管理费金额系双方参考市场平均水平友好协商确定。

  ②关于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18,812万元和需支付给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价1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价117,447.0247万元及预期收益,相关对价主要系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所持优先信托受益权本金余额为117,447.0247万元,双方参考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投资成本及信托计划的原有约定友好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对价远高于对应股份市值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本次交易对价并非一次性支付。根据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北京首拓融汇并未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在协议签署时点需支付的对价包括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款1元、增强信托资金18,812万元和汇垠日丰管理费1,550万元(合计20,362万元),剩余优先级信托转让款约定在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支付。北京首拓融汇系解直锟先生控制的企业,解直锟先生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在金融领域从业19年以上,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从支付周期的动态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对价具有商业合理性。

  ②从汇垠日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始获得成本来看,本次交易对价亦具有合理性。根据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2016年6月30日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1.63亿元,本次交易对价较信托计划初始投资成本具有较大幅度的折扣,价格具备合理性。

  综上,综合考虑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周期、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始获得成本,本次交易对价具有合理性。

  (3)请结合上述事项,进一步说明北京首拓融汇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及合理性

  基于汇垠日丰上层结构较为复杂、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始成本亦较高,北京首拓融汇同汇垠澳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进行了多次协商,在满足汇垠澳丰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基本交易诉求、同时符合北京首拓融汇商业逻辑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份,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可发挥上市公司优势,利用经验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努力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的持续发展,争取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本次交易系经交易各方反复论证、友好协商确定,并履行了各方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交易目的具有合理性。

  (4)请自查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①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北京首拓融汇考虑前述权益变动目的及定价依据,与汇垠澳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友好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交易方案,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及商业合理性,作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且不存在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其与北京首拓融汇友好协商确定,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及商业合理性,作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且不存在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②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汇垠澳丰出具的说明,除已签署并披露的《合作协议》、《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及复函、《关于〈合作协议〉部分文字表述的说明沟通函》及复函、汇垠澳丰《承诺函》、《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外,其与本次权益变动其他相关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已经或拟签署、达成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③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汇垠澳丰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访谈确认,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汇垠澳丰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访谈确认,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

  二、关于交易结构

  问题2、根据公告,北京首拓融汇将获取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权益(不包括资产收益权)。(1)请结合汇垠日丰合伙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管理决策方式等的安排,具体说明北京首拓融汇通过向汇垠澳丰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方式获得合伙人权利的合规性和有效性;(2)请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补充披露前述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及对本次交易安排的影响;(3)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请结合汇垠日丰合伙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管理决策方式等的安排,具体说明北京首拓融汇通过向汇垠澳丰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方式获得合伙人权利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合伙企业管理决策方式等的安排主要如下:

  ■

  根据《合伙协议》的上述约定,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管理与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包括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前,汇垠澳丰享有汇垠日丰的控制权;由于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的《合作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即北京首拓融汇并非直接取得汇垠日丰合伙人权利且并非直接行使前述权利,而是通过向汇垠澳丰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由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前述相关权利。

  此外,汇垠日丰全体合伙人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决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事项无异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综上,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合作协议》约定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2)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补充披露前述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及对本次交易安排的影响

  《合伙协议》关于资产收益权的内容主要如下:

  ■

  根据《合伙协议》的上述约定,全体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资产收益权,而北京首拓融汇非汇垠日丰合伙人之一,并不直接享有资产收益权;但其作为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持有人,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间接享有合伙企业的部分资产收益权。此外,根据汇垠日丰全体合伙人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决议,在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和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均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期间,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决策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其转让价款支付日需不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转让款项全部划转完成后方可完成股票过户),无须另行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因此,在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和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均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期间,北京首拓融汇亦可通过向汇垠澳丰提出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的方式决策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

  如上文所述,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汇垠澳丰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因此,北京首拓融汇未直接取得汇垠日丰资产收益权,并不影响其取得融钰集团的控制权。

  (3)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合作协议》约定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北京首拓融汇未直接取得汇垠日丰资产收益权,并不影响其取得融钰集团的控制权。

  问题3、根据公司前期已披露信息,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级出资人为广州同加投资有限公司及樟树市创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初始出资金额为7.3亿元;优先级出资人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1)根据公告,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方均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请补充披露自信托计划成立以来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的权属变动情况、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并以1元对价转让的合理性、合规性;(2)根据公告,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请结合优先信托受益权所包含的权益内容、信托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安排,说明北京首拓融汇暂未取得优先信托受益权对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3)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自信托计划成立以来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的权属变动情况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设立时一般受益人为广州同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加投资”)及樟树市创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隆投资”)。

  根据同加投资、创隆投资于2020年1月2日出具的《告知函》,同加投资、创隆投资确认其系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信托计划差额补足等义务,故决定主动放弃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该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归属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由其自行处置。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均归属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2)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并以1元对价转让的合理性、合规性

  ①合理性

  i 一般信托受益权净值低于0元

  如上文所述,根据同加投资、创隆投资出具的《告知函》,信托计划原一般受益人同加投资、创隆投资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信托计划差额补足等义务,故决定主动放弃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该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归属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由其自行处置。

  根据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汇垠澳丰出具说明,截至一般信托受益权交割日(即2020年1月6日),一般信托受益权的净值低于0元。

  ii 一般信托受益权与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系一揽子交易

  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即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与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系一揽子交易。其中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2020年1月6日,北京首拓融汇受让一般信托受益权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元;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受让优先信托受益权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117,447.0247万元及预期收益。

  此外,关于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北京首拓融汇除了需支付1元的对价外,还应当在取得一般信托受益权后追加18,812万元的增强信托资金。

  综上,鉴于截至一般信托受益权交割日,一般信托受益权的净值已低于0元;此外,一般信托受益权与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系一揽子交易,且关于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北京首拓融汇除了需支付1元的对价外,还应当在取得一般信托受益权后追加18,812万元的增强信托资金。因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所持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具有一定合理性。

  ②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如下:

  ■

  因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并以1元的价格转让予北京首拓融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及《信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综上,鉴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并以1元的价格转让予北京首拓融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且北京首拓融汇已按照《信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对价支付义务,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亦对该转让予以登记确认。因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合法、有效。

  (3)根据公告,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请结合优先信托受益权所包含的权益内容、信托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安排,说明北京首拓融汇暂未取得优先信托受益权对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所包含的权益内容、信托计划管理权限的相关安排主要如下:

  ■

  备注: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别和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优先信托收益权系指在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享有优先于一般受益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但是,优先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存续期间的管理权限。

  根据《信托合同》第11.1.4条,全体委托人指定并授权投资顾问汇垠澳丰行使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存续期间的管理权限,并约定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汇垠澳丰的指令代表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所持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相关权利。同时,汇垠澳丰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前,汇垠澳丰通过作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上市公司,而非通过享有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受益权而控制上市公司。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的《合作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承诺函,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

  因此,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暂未取得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受益权不影响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4)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鉴于截至一般信托受益权交割日,一般信托受益权的净值已低于0元;此外,一般信托受益权与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系一揽子交易,且关于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北京首拓融汇除了需支付1元的对价外,还应当在取得一般信托受益权后追加18,812万元的增强信托资金。因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所持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具有一定合理性。鉴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并以1元的价格转让予北京首拓融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且北京首拓融汇已按照《信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对价支付义务,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亦对该转让予以登记确认。因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持有一般信托受益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合法、有效。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北京首拓融汇暂未取得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受益权不影响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问题4、请结合相关交易协议安排及决策机制,说明北京首拓融汇、汇垠日丰、汇垠澳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说明理由。请财务顾问、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结合相关交易协议安排及决策机制,说明北京首拓融汇、汇垠日丰、汇垠澳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的《合作协议》,为有效管理和运用汇垠日丰的合伙财产,双方经友好协商,有意为汇垠日丰合伙财产的管理运用事项建立合作关系(“本次合作”),在本次合作中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

  鉴于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间就汇垠日丰合伙财产的管理运用事项建立了合作关系,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因此,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为一致行动人。

  (2)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鉴于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间就汇垠日丰合伙财产的管理运用事项建立了合作关系,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因此,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为一致行动人。

  问题5、根据公告,北京首拓融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申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北京首拓融汇唯一股东。上述股权结构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补充说明北京首拓融汇是否存在因股权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注销的风险、该股权瑕疵对本次交易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并就上述事项进一步揭示风险。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补充说明北京首拓融汇是否存在因股权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天津申威为北京首拓融汇的唯一股东,而天津申威的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

  上述情形是由于天津申威于2018年10月15日从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处受让北京首拓融汇100%股权时导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该次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截至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无任何异议。

  此外,《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就上述法律瑕疵处以行政处罚或予以注销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并未因股权结构不符合《公司法》上述规定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注销。

  (2)该股权瑕疵对本次交易造成的实质性影响

  根据天津申威与其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控制的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于2020年2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天津申威已将所持北京首拓融汇100%的股权转让给中植融云。前述股权转让后,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前述股权转让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初审,北京首拓融汇已预约现场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鉴于天津申威已将其所持北京首拓融汇100%的股权转让给中植融云,即已对上述法律瑕疵进行整改。因此,上述法律瑕疵对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就上述瑕疵处以行政处罚或注销的相关规定。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并未因股权结构不符合《公司法》上述规定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注销。鉴于天津申威已将所持北京首拓融汇100%的股权转让给中植融云,即已对上述法律瑕疵进行整改。因此,上述法律瑕疵对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关于交易资金及后续安排

  问题6、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首拓融汇已追加18,812万元增强信托资金。北京首拓融汇受让优先信托受益权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117,447.0247万元及预期收益。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首拓融汇出具关于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请补充披露北京首拓融汇出资资金来源于借款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期限、成本、还款安排、借贷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资金到位情况及后续安排等;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截至目前已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已按照合作协议及《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约定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及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1,550万元管理费(含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的管理费的第一期),已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1元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价及18,812万元增强信托资金。根据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北京首拓融汇支付的前述相关资金来源于中植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国际”)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的借款。

  北京首拓融汇已与中植国际签订了《借款合同》,该等《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①协议双方:

  甲方(出借方):中植国际;

  乙方(借款方):北京首拓融汇。

  ②借款金额:2.3亿元人民币。

  ③利息:本借款为无息借款。

  ④借款期限:60个月,自出借方实际出借之日起算。

  ⑤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基于《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粤财信托-永大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之四》项下的管理费、转让款、增强信托资金及相关费用支出。

  ⑥担保情况:无。

  ⑦还款计划: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⑧其他重要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合同》的权利或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北京首拓融汇后续对价来源于借款的情形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需支付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117,447.0247万元及预期收益。

  为向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相关资金支持,2020年2月19日,北京首拓融汇与其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控制的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企业集团”)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该等《最高额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①协议双方:

  甲方(出借方):中植企业集团;

  乙方(借款方):北京首拓融汇。

  ②借款金额:最高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款方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③利息:本借款为无息借款。

  ④借款期限:60个月,自出借方实际出借之日起算。

  ⑤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受让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的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受益权所需的转让款及相关费用支出。

  ⑥担保情况:无。

  ⑦还款计划: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⑧其他重要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权利或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在上述债务到期后,北京首拓融汇将与中植企业集团协商还款的具体事宜,具体的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多元化融资、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

  北京首拓融汇已作出声明,未来无论采用何种还款方式,将确保不会因还款事宜影响解直锟先生对上市公司实际的控制地位。

  截至2020年2月23日,北京首拓融汇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间接持有多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相关股份的市值合计约143亿元,未被限售、质押或冻结的股份部分的市值合计约82亿元;解直锟先生同时控制多家非上市企业,能够通过相关企业的分红、外部多样化融资、资产出售等方式获得资金,具有充分的资金来源,具备支持北京首拓融汇支付后续对价的能力。

  (3)资金来源的声明

  北京首拓融汇已出具相关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将全部来源于本企业自有及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中植国际已出具相关声明:前述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若北京首拓融汇无法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中相关协议约定的款项,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将以合法的自有及自筹资金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向北京首拓融汇增资、提供借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北京首拓融汇具备支付合作协议、《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款项的能力。前述资金来源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4)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相关银行回单、北京首拓融汇与中植国际签署的《借款合同》、北京首拓融汇与中植企业集团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北京首拓融汇及中植国际出具的相关声明、中植企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向北京首拓融汇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等资料,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已支付的对价资金来源于中植国际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的借款,且已就其后续需支付的对价作出相应的安排。

  问题7、《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对现任董监高人员的更换计划表述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请北京首拓融汇核实并具体说明拟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拟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鉴于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将于2020年5月2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进行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董事会初步计划由8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北京首拓融汇届时将通过汇垠日丰向上市公司提名至少2/3的董事,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具体人选尚未确定。

  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将根据《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决策流程促使上市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首拓融汇届时将通过汇垠日丰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具体人选尚未确定。

  北京首拓融汇已作出声明,其所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2)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将通过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换届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相关安排切实可行。

  问题8、《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对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表述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请明确北京首拓融汇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你公司主营业务或作出重大调整;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作出重大调整

  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北京首拓融汇存在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意愿,但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具体的调整计划方案尚不明确,上述调整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意愿,但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具体的调整计划方案尚不明确,上述调整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9、《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重组计划等表述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请明确北京首拓融汇是否在未来12个月存在上述相关计划;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是否在未来12个月存在上述相关计划

  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北京首拓融汇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意愿,但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具体的资产或业务调整计划方案尚不明确,上述调整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意愿,但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具体的资产或业务调整计划方案尚不明确,上述调整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10、请财务顾问、律师就上述资金及后续安排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财务顾问及律师已就相关资金及后续安排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本回复“三/关于交易资金及后续安排”之“问题6”、“问题7”、“问题8”、“问题9”的相关答复。

  四、关于控制权稳定性

  问题11、根据公告,北京首拓融汇可向汇垠澳丰提出投资建议处置公司股票,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请具体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北京首拓融汇将处置你公司股票,并根据相关协议条款约定说明处置后的权益分配情况,分析上述情形对你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已承诺未来36个月内不主动处置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相关权益,亦不会提出处置汇垠日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已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北京首拓融汇不会主动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亦不会提出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的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36个月后,北京首拓融汇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结合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及市场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处置汇垠日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在收到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的资金后,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向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利益在分配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后,剩余部分作为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2)未来12个月内,北京首拓融汇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未来12个月内,北京首拓融汇不排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及其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将持续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且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的可能性。

  问题12、根据公告,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合作期限的开始时间为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终止时间为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孰晚)。请结合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安排,说明汇垠澳丰退伙的具体条件,分析该情形对你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相关合作期限终止时间不会早于2023年6月30日

  根据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期限的开始时间为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终止时间为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信托计划的终止日(以二者孰晚之日为准)。鉴于信托计划的终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除非因监管等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相关合作期限终止时间不会早于2023年6月30日。

  (2)汇垠澳丰退伙的具体条件

  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汇垠澳丰退伙的条件如下:

  ■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汇垠澳丰不存在《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情形。此外,汇垠澳丰已出具承诺,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北京首拓融汇没有向汇垠澳丰发出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要求汇垠澳丰自汇垠日丰退伙的情况下,汇垠澳丰承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会主动从汇垠日丰退伙。

  综上,鉴于《合作协议》已约定合作期限的终止时间为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即2023年6月30日)(以二者孰晚之日为准),且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汇垠澳丰不存在《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情形,汇垠澳丰已承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会主动退伙,《合伙协议》关于退伙的约定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13、请具体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北京首拓融汇为稳定控制权采取的措施及后续计划。

  回复:

  (1)北京首拓融汇已承诺未来36个月内不主动处置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相关权益,亦不会提出处置汇垠日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首拓融汇已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北京首拓融汇不会主动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亦不会提出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的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

  (2)北京首拓融汇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融钰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调整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相关董事任期将于2020年5月2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进行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北京首拓融汇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融钰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换届工作。

  (3)未来12个月内,北京首拓融汇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未来12个月内,北京首拓融汇不排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1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除本回复及上市公司已披露及报备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应说明而未说明或未披露的情况。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1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相关项目变动原因说明

  1、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63.23%,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86.26%,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1.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80.46%,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78.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下降2.37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司除征信大数据软件服务业务营业收入保持稳步增长,其他业务板块收入均有所下降。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的规模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毛利下降较多。另外,公司于上年同期处置前锋村、高新区二号路及景山路三处闲置不动产,以致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司除征信大数据软件服务业务外,其他业务板块营业收入规模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营业绩下滑。公司征信大数据软件服务业务在报告期内盈利贡献稳定,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贡献较上年同期有一定幅度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对金融服务板块和创新科技板块业务进行整合,处置相关子公司;同时,公司正加强内部管控,管理费用支出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19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700.00 万元-1,040.00 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下降71.77%-81.00%。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其他说明

  1、本次业绩快报是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公布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2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一、请说明上述涉诉事项是否属实,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及时披露的信息。如是,请你公司如实披露;

  回复:

  2019年2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反映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公司在收到该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查询到《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公司核查,公司从未就如上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担保事项出具过任何资料文件,对该担保事项不知情。后经公司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取得联系,知晓该纠纷已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且一审判决未生效,该调解书载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已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及时披露的信息。

  二、根据《判决书》,你公司向彰衔实业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中投资”)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以下简称“《保证书》”)。请你公司详细披露上述《保证书》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日期、期限、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等;

  回复:

  1、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子公司发函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智容科技有限公司、融钰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钰(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确认表明对《保证书》事宜不知悉。

  2、公司对公章用印的书面记录进行了全面自查,公司未签署《保证书》及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取得的相关信息来看,公司不知晓该《保证书》具体内容,因此,公司对《保证书》的相关信息无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说明你公司、自《保证书》签署之日起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彰衔实业、江阴华中投资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经公司自查及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发函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均确认表明对《保证书》事宜不知悉,通过公司对公章用印记录的自查,也未发现关于签署《保证书》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截至目前,除公司总裁陆璐女士曾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与彰衔实业、江阴华中投资及其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请对你公司现存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梳理,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

  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现存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对外担保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及2018年2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由公司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以及 2019年7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展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展期,申请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1.3 亿元,展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大电气及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公司本次信托贷款展期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以及 2019年7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期限为不超过 1 年。由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由永大电气及融钰科技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智容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 30%的股权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宏伟先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永大电气提供保证责任。

  综上,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应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

  五、请说明上述涉诉事项的最新进展;

  回复:

  目前,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显示,上诉人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融钰集团对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六、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条款内容(1)第13.3.1条内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第13.3.2条内容:“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根据公司目前获取的信息,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七、请你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逐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所涉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3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副总经理黄佳慧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黄佳慧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融钰(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职务。黄佳慧女士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黄佳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黄佳慧女士的辞职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黄佳慧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黄佳慧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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