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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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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0—008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0年2月2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运营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新能源公司拟将地面光伏电站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租赁”)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租赁期限5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关联董事刘雨露、吴登峰和任林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拟与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45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根据本次融资需要,公司将为新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上述融资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0-009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运营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新能源公司拟将地面光伏电站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租赁”)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租赁期限5年。

  因诚通租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雨露、吴登峰和任林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350260C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1号万柳亿诚大厦2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注册资本:美元4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09月06日

  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1,640万元,净资产32,068万元,营业务收入5,961万元,净利润3,802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诚通租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履约能力分析:不存在履约风险。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新能源公司地面光伏电站部分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交易标的在交易前归新能源公司所有,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设备原值:4600万元

  四、协议主要内容

  1、租赁本金:4500万元

  2、租赁标的:新能源公司地面光伏电站部分设备

  3、租赁期限:5年

  4、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按照市场利率,分期还款

  5、担保方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双方参照融资租赁市场行情,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与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正常关联交易行为,有助于优化新能源公司融资结构,满足运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雨露、吴登峰、任林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使子公司获得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本次实施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诚通租赁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0元。

  九、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0-01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运营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新能源公司拟将地面光伏电站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租赁”)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租赁期限5年。根据本次融资需要,公司将为新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上述融资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62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东旭

  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造纸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太阳能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

  2、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3、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新能源公司资产总额21,158.22万元,负债总额14,173.02万元,净资产6,985.20万元,营业收入  2,755.34 万元,利润总额715.21万元,净利润715.21万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主债权基本情况:合同项下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诚通租赁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到期未付租金(由租赁物成本和出租人收益组成)、尚未支付的剩余租金(由租赁物成本和出租人收益组成)、留购价款等),其中,租赁物成本为人民币4500万元。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诚通租赁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保证金、名义货款、其他应付款项、诚通租赁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金钱支付之外的其他义务。

  本合同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且新能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利于解决新能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及整体利益,符合有关担保的监管法规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除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44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外,无其他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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