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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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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0-00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0年2月26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4.5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现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9年12月30日。

  2、 授予数量:134.50万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数额10,920万股的1.23%。

  3、授予对象和人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人数为57人。

  4、授予价格:16.3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数量与前一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57名激励对象自愿认购其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34.50万股。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20年1月2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一致,未有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041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2月10日止,公司已收到57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134.50万股的行权股款合计人民币21,923,5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1,345,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0,578,5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0.00万元,股本人民币10,920.00万元,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天健验[2019]324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2月10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54.50万元,股本为人民币11,054.50万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34.50万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2月26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920.00万股增加至11,054.50万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的29.50%减少至29.14%,本次授予完成后,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占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经测算,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授予的1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2,535.33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产生的对利润的摊薄影响,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2月10日止》(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041号)。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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