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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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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1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事宜,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五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原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老干部局)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国城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连带支付热力供暖费5,478,736.3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2015年10月21日,公告编号2015-080)。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老干部局代垫供暖费427,647.85元并承担诉讼费7,71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8年1月5日,公告编号2018-001)。

  老干部局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4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2018年6月29日, 公告编号2018-052)。

  老干部局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发回重审(详见2018年10月31日,公告编号2018-096)。

  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4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老干部局供暖费三十四万六千零九十二元七角二分(346,092.72元);驳回原告老干部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2元,由老干部局负担39,713元,已交纳;由公司负担3,289元(详见2019年11月6日, 公告编号2019-097)。而老干部局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4195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老干部局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国城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详见2019年11月23日,公告编号2019-104)。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的(2020)京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33元,由老干部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期计提预计负债三十四万六千零九十二元七角二分(346,092.72元)。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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