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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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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2020-003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公司控股股东共计持有本公司133,126,54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5.44%,持有拟被司法拍卖、变卖的本公司股份共计90,031,563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67.6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21%。若本次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会发生变更。

  ●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 目前,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系被准予拍卖、变卖,尚未实际拍卖、变卖。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昌行”)、王春芳及王玲玲(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转交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3执1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玲玲

  被执行人:王书同

  被执行人:洪鸳鸯

  被执行人:王春芳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468号、13471号、13472号、13470号及(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077号、00078号、00082号、00080号、00081号、00083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执字第00288号执行证书(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过程中,本院依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申请作出(2019)京03财保186号裁定,于2019年12月16日采取如下保全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3175769)持有的ST厦华股票59018396股(证券代码:600870,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2、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3175719)持有的ST厦华股票9666667股(证券代码:600870,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3、冻结被执行人王玲玲(证券账户号:A441768323)持有的ST厦华股票11369046股(证券代码:600870,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4、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玲玲(证券账户号:A441768323)持有的ST厦华股票9977454股(证券代码:600870,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以上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玲玲、王书同、洪鸳鸯、王春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洪鸳鸯、王春芳银行存款二亿零七百一十二万五千八百九十二元六角五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洪鸳鸯、王春芳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计算公式:206712468.65*0.06%*自2019年1月15日(含)至贷款本金偿清日(不含)的存续天数]、逾期补仓违约金[计算公式:475000000*0.05%*贷款自2018年5月8日(含)至2019年1月14日(不含)的存续天数+206712468.65*0.05%*贷款自2019年1月15日(含)至贷款本金偿清日(不含)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履约保障比例达到预警值以上的天数]。本项执行标的之合计金额,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为限。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洪鸳鸯、王春芳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洪鸳鸯、王春芳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三十七万七千七百五十五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玲玲分别质押给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的ST厦华(证券代码:600870)59018396股、9666667股、21346500股股票,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玲玲、王书同、洪鸳鸯、王春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共计持有本公司133,126,54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5.44%,持有拟被司法拍卖、变卖的本公司股份共计90,031,563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67.6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21%。

  2、若本次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会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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