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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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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0-02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05,400,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5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4,189,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2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1,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342,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0,9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1,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一和议案二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议案一、二、三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32,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不含本议案回避的股东所持股份,以下同)的99.9611%;反对57,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07%;反对57,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347,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不含本议案回避的股东所持股份,以下同)的99.8363%;反对243,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148%;反对243,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388,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6%;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高照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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