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2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 公告编号:2019-103),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43),报告中所提及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 )粤0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粤0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20 )粤0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广发证券与康得新、钟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粤0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康得新价值人民币 114,779,394.00元的财产。
(三)、(2020 )粤01执618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广发证券与康得新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广发证券支付款项114,597,397.00元(暂计);
2、交纳执行费 181,997.00元(暂计)。
(四)、(2020 )粤01执618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广发证券申请执行康得新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康得新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 )粤0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25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2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0),于2019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5号《执行决定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9),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6号《执行决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执7345号《执行决定书》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二: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
案号:(2019)苏0582执7345号
(二)《执行决定书》内容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二、(2019)苏0582执7346号《执行决定书》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一: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
案号:(2019)苏0582执7346号
(二)、《执行决定书》内容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康得菲尔、康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此次被纳入失信执行人事项尚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5号《执行决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6号《执行决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