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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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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ST华源 *ST华电B 编号:临2020-00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涉及金额约6347.34万元。

  ●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

  二、主要案件情况说明

  1、哈尔滨博深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

  2012年至2017年哈尔滨博深科技有限公司为工程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供相关设备。由于博深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供货不及时、其所供设备质量不合格、博深公司未交付技术资料等原因,工程公司有4,252,127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博深公司。基于以上相同原因,在博深公司与工程公司合作的项目中,有四个项目未签订补充合同且未付款,涉及金额5,607,746元。2019年3月,哈尔滨博深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合同价款985.99万元,受理法院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3日工程公司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工程公司就博深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供货不及时、其所供设备质量不合格、博深公司未交付技术资料提出抗辩和反诉。

  2019年12月初,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支付博深公司985.99万元合同价款,同时博深公司向工程公司履行修复设备,交付技术资料等义务。但是就双方相互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和条件一审未判决。因本判决难以实际执行,工程公司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13日,工程公司作为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9)黑0103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七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一是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遗漏认定。二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违约,无权主张剩余货款。2.一审判决剥夺上诉人的先履行抗辩权。3.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清晰明确依法应予支持。4.一审法院应判决被上诉人迟延履金。二审目前未开庭,博深公司未答辩。

  2、黑龙江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对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提起仲裁

  设备公司(工程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偿还欠款,详见公司2019年3月26日公告。公司申请仲裁并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后,华能集中供热公司提出了和解请求,哈尔滨市仲裁委进行了庭前调解,被申请方同意还款,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还款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依据双方所达成和解协议,哈尔滨仲裁委于2019年7月3日出具了[2019]哈仲调字第0525号《仲裁调解书》。此后华能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12月,全部货款6,351,606元已经收回,被申请方并承担了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并按调解书约定给付利息6.5万元。

  3、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环保”)

  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17)豫080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焦作力合公司应付给焦作轩大公司货款1878.44万元。该债权经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今仍有1756万余元未实现。据第三人力合公司向法院的财产报告称,被告宏泰环保(工程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第三人存在机器设备买卖合同,自2016年9月,力合公司分三批共向宏泰环保出售了合同金额204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截至目前尚有575.80万元设备款被告未曾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虽一直向被告主张还款,但一直未提起诉讼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原告债权未能实现。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7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泰环保、第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发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9年8月13日开庭审理。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轩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轩大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原告轩大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19年11月6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诉讼,现焦作轩大公司代力合节能公司向宏泰环保主张剩余未付合同款,根据力合节能公司与宏泰环保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对验收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应就上述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进一步查明,以最终认定力合节能公司是否对宏泰环保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重审时间待定。

  4、哈尔滨第三发电厂起诉黑龙江汇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汇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公司全资电厂)自2015年至2018年10月8日热费33万元,配套费187万元,合计220万元。经哈三电厂多次催缴无果后,2019年7月,起诉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本案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汇裕房地产公司补缴了拖欠的热费。哈三电厂仅就配套费及违约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汇裕房地产公司主动与哈三电厂进行了金额核对,双方确认汇裕房地产公司欠配套费金额为173万元,汇裕房地产公司随即于开庭前缴纳了这笔欠款。汇裕房地产公司支付配套费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院10月21日下达调解书,汇裕公司应付给哈三电厂本案代理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1万元,合计5万元。目前,汇裕公司尚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哈三电厂未申请强制执行。

  5、齐齐哈尔市鹤城热网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热公司”)提起仲裁

  2019年7月17日齐热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接到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齐齐哈尔市鹤城热网有限公司起诉齐热公司支付仲裁申请方赔偿因供热不足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17-2018年度供暖期内,申请方以齐热公司供热不足导致其损失为理由,申请齐热公司赔偿申请方4,806,633元。齐热公司答辩:齐热公司为趸售热力方,申请方自齐热公司一级管网取得多少热量由申请方自行控制,不存在齐热公司向其供热不足或少供热等问题,请求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目前,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决。

  6、哈尔滨第三发电厂起诉哈尔滨长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长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哈三电厂配套费7,390,467元;自2016-2017供热年度至2018—2019供热年度共三个供热年度拖欠的热费合计2,020,670元;给付配套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为4,041,664元;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给付哈三电厂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为173,161元;以上一至四项诉讼标的总额合计为13,625,962元。经哈三电厂多次催缴无果后,2019年9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

  7、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起诉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至2019年四个采暖供热期间,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计欠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公司全资电厂)热费1,210,250元,违约金255,035元,对此,牡二电厂曾多次发函,张贴热费催缴通知书,但是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拒缴热费。2019年9月17日,牡二电厂起诉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供热费合计1,465,285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续四个采暖期不履行缴纳热费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黑龙江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45条和释义第33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证核实,依法判决。2019年11月4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热费及滞纳金1,315,030元。诉讼费用16635元(实收17998元,退还牡丹江第二发电厂1353元),减半收取8317.5元,由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就以上协议内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黑1005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付款义务,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未申请强制执行。

  8、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起诉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6日原告电气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06-0011、2019-06-0012两份商务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向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供应“2级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147,000只,总价款16,317,000元。双方约定为确保交易安全,原、被告共同设立资金共管账号账号:21050143000800003734 。同时约定电气公司交货后两天内,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无条件将共管账户内的16,317,000元划入电气公司账户。现电气公司已供货,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0月,电气公司得知,北方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申请诉讼保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依北方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查封了以上共管账户。

  2019年11月,电气公司以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违约和指使关联单位恶意查封共管账户为理由,起诉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共管账户(账号:21050143000800003734)内的16,31,7000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原告16,317,000 元加工费。(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答辩。本案受理法院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一审未开庭。

  9、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宏泰环保提起仲裁

  宏泰环保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回证,编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6437号,关于与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宏泰环保支付质保金、索赔款、合同变更款合计136.06万元及被申请人支付债务利息、仲裁费用及差旅费。2017年8月宏泰环保与申请人签订了《贵州大方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目前双方正在进行结算,宏泰环保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具备向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和仲裁案件有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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