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2020年2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在股东大会上回避投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牛俊高
牛俊高,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现任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兼任洛阳利尔董事、上海利尔董事、深圳前海众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城利尔执行董事、辽宁中兴执行董事。
2、汪正峰
汪正峰,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现任公司董事,兼任上海利尔执行董事、深圳前海众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日照利尔执行董事。
3、颜浩
颜浩,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3年出生,材料学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兼任上海利尔总经理、上海新泰山总经理、天津瑞利鑫董事长。
4、何枫
何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7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采购部部长,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采购中心主任。何枫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北京利尔董事兼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5、李洛州
李洛州,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7年出生,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曾就职于中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伟业控股有限公司,历任综合财务部长、审计监察部长等职务,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6、曹小超
曹小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管理学硕士,经济师,2003年入职,曾任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预制件耐火材料厂厂长,2010年3月进入证券事务部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2.91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五、公司与牛俊高、汪正峰、颜浩、何枫、李洛州、曹小超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牛俊高、汪正峰、颜浩、何枫、李洛州、曹小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牛俊高、汪正峰、颜浩、何枫、李洛州、曹小超
二、发行方案
1、认购股票的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2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2.91元/股。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股票的数量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65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按照公司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5,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乙方同意,不论本次发行过程中向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是否完成,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认购和发行。
三、认购价款的缴纳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按照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人发出的书面认购股份价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完毕甲方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登记结算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3、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甲方应在有权证券监管部门发出该类书面通知或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缴纳的现金认购价款退回给乙方,无需支付利息。
四、限售期
1、乙方认购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乙方所取得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牛俊高、汪正峰、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至本次发行结束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甲方的股份;乙方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9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甲方的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甲方股份。
六、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各自公章,同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
(1) 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协议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撤回申请材料;
(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本协议已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形的适用相关具体约定;
(2)协议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2、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足额赔偿。
3、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认购款项。本协议成立后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前按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本次认购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不构成违约行为的除外。
4、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1)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2)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导致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违约。
5、不可抗力是指由于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双方过错或疏忽的事件或事情引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灾、风暴、爆炸、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情况。
6、本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取消或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甲方无需就取消或调整本次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壮大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规模的持续稳定扩大,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以增强,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营运资金得到有效补充,有助于节省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七、前24个月内本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24个月内,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关联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中,牛俊高、汪正峰为公司董事,颜浩为公司董事、副总裁,何枫为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洛州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曹小超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且为公司财务总监郭鑫之配偶。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编号: 2020-011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2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3月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9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至2020年3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9、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4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5、发行数量
2.6、限售期
2.7、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2.8、未分配利润安排
2.9、上市地点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2月2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第1-6项、8-10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特别提示:
(1)议案1-6、8-10需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股东帐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3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会议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
联 系 人:曹小超
电 话:010-61712828
传 真:010-61712828
邮 编:102211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92”,投票简称为“利尔投票”。
2.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9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授权 先生 (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
注:在议案投票时,请在对应议案相应的授权意见下打“√”;针对同一议案,同时在 “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选择两个或以上选项打“√”的,按废票处理。
委托单位(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编号: 2020-012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尔”或“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收到牛俊高、张广智、李苗春等9位股东的承诺函:作为本次北京利尔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作出追加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追加承诺股东为公司自然人股东:牛俊高、张广智、李苗春、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李洪波、毛晓刚,共9人。其中牛俊高现任公司常务副董事长,汪正峰现任公司董事。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备注:以上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追加承诺的股东对所持股份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然人股东张广智、李苗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限售期限:2010年4月23日-2023年4月22日);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然人股东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李洪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限售期限:2010年4月23日-2028年4月22日);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然人股东毛晓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后,每年可转让其持有该部分股份的6%(限售期限:2010年4月23日-2031年4月22日);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以上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均未减持公司股票。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牛俊高、张广智、李苗春等9位股东作为本次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尔”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与公司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公司股份。如有违反,本人承诺放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资格,其认购权由公司处置。
2、本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9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北京利尔公司股份。
3、本人配合公司为实施以上承诺所需要作出的相关安排。
4、本人就上述承诺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应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