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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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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3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0年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7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所提及的问题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整改。现将整改措施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晚间,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但你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在我部督促下,你公司才于2月6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整改措施

  1、公司将定期在内部会议中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中作出的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保证承诺长期落实、持续规范。

  2、在收到监管函后,公司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讨论和分析,深刻吸取教训,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增强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公司将按照监管函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提高公司内部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沟通,以保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3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1%的公告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的通知,获悉截至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升308号信托计划”)、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升309号信托计划”)合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696,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46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5月23日、6月11日、7月4日、8月9日、8月24日、9月10日、9月26日、11月14日、12月1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3%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4%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6%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7%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进展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8%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9%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70)。截至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部分股份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其中李宗松先生减持股份来源部分为集中竞价交易获得的股份,部分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新沂必康及陕西北度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恒升308号信托计划、恒升309号信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集中竞价交易获得的股份。

  1、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平仓的情况如下:

  ■

  2、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截止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根据相关规定,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自首次减持之日起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通过非公开发行获得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陕西北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合计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四、 备查文件

  李宗松、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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