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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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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05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昊华0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昊华01公司债券回售及不调整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48

  ● 回售简称:昊华回售

  ●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2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年3月26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披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5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昊华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20年3月26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昊华01”债券,请“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20年3月26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4昊华01

  4、债券代码:122365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投资者有权在发行人发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50%。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5年利息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5年3月26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6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不另计利息。

  12、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201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为5.5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2020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固定不变。

  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48

  2、回售简称:昊华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2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兑付日:2020年3月2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年3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方案: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2日。

  八、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4昊华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期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九、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及3月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20年3月2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十、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十一、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20年3月26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4昊华01”债券。请“14昊华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昊华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二、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联系人:谷中和、甄超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2

  传真:0106983941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李航、于蔚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A座3层

  联系电话:010-5761590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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