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最终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9年度就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49,611,262.67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于2020年2月18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5民初507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曾与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长安”)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7月21日,东营银座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9)鲁05民初507号】,东营长安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营银座。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解除东营银座和东营长安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东营银座承担违约金30,000,000.00元;
3、判令东营银座支付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7日租金、物业费共计5,833,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84,300.00元;
4、判令东营银座赔偿东营长安租赁房屋闲置损失10,000,000.00元;
5、判令东营银座赔偿东营长安按照东营银座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而投入的费用15,096,098.56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东营银座承担。
具体事项详见2019年7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5民初50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东营长安与东营银座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解除;
2、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支付房屋租金8,208,219.18元、物业管理费2,110,684.93元;
3、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支付违约金30,000,000.00元;
4、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长安扶梯装修装饰费用419,062.40元;
5、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赔偿改建费用8,623,551.16元;
6、驳回东营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868.00元,由东营长安负担97,123.00元,由东营银座负担249,745.0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最终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9年度就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49,611,262.67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已决定上诉,正在准备上诉相关材料,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