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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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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2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存续期间,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业务申请的,将被视为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含申购费),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以下费率优惠,费率优惠实施时间或实施方案如有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告。

  (1)直销中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

  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本基金的,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单笔申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本数)。如果支付银行有更低限额规定的,以该支付银行的规定为准。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招商银行支付方式申购本基金的,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单笔申购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本数)。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注: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3个月(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个月以上(含)且少于6个月(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6个月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5.1.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1.3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可享受部分转换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5.1.4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基金份额 10,000 份转换为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9元,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83元。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1559=11,559.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1,559.00×0.50%=57.80元

  转入确认金额=11,559.00-57.80=11,501.2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11,501.20×1.50%/(1 +1.50%)-11,501.20×1.50%/(1+1.50%)=0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1,501.20-0=11,501.2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1,501.20/1.1183=10,284.54份

  5.1.5 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与以下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369)、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644)。

  各销售机构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1.6 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登记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顺序对不同份额登记日期的基金份额进行业务处理。

  (4)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1.7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出时或转换出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申请转换出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转换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转出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等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详情请登陆该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查询。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申购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销售机构可以开展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该支付方式日常申购业务费率优惠,即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单笔申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本数)。如果支付银行有更低限额规定的,以该支付银行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招商银行支付方式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该支付方式日常申购业务费率优惠,即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单笔申购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本数)。

  (6)投资人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个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情况。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中,直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6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

  电话:021-53682888

  传真:021-53682755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hony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2月25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提示。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的《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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