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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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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9]2787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6、本基金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认购价格均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0、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2、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8807

  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 1.00 元人民币。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1、直销机构”。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六)发售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七)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2、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1、(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1:某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1.00=99,800.90份

  即:该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99,800.9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2:某客户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5,000.55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5,000.55)/1.00=5,004,000.55份

  即:该客户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5,004,000.55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1)本公司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要求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⑥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金融机构提供)。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⑩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内支行

  银行账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付号:102100021535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付号:105100008038

  (3)浦发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付号:310100000010

  5、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5: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 15: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完成支付。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胡波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张妍

  传真:010-68105966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2、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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